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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金融科技创新支持政策实施细则》(海金融发〔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2日 11:37:59 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北京金融科技与专业服务创新示范区建设,鼓励金融科技加强技术创新和场景落地,根据《海淀区关于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若干措施》(海金融〔2024〕1号),从一次性奖励、租房补贴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金融科技企业指持牌金融机构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大型互联网企业、央企、国企发起设立的持牌金融科技平台类企业,金融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交易设施、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等设施及运营机构),服务对象主要为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金融科技类行业协会。除第六条外,原则上享受本细则政策支持的企业的注册、纳税、开户、统计地均在海淀区。以下所指金额均为人民币。

  第二章政策内容

  第三条 金融机构科技子公司一次性奖励

  支持对象:持牌金融机构。

  支持条件:新设立或新迁入且注册实缴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科技专业子公司。

  支持标准:机构新设或新迁入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金融科技企业房租补贴

  支持对象:新入驻或新迁入融汇国际大厦、中关村资本大厦的金融科技企业或金融科技类行业协会。

  支持条件:入驻企业通过行业专家评审并被认定为金融科技企业,注册实缴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依法合规经营。

  支持标准:结合企业发展情况,给予连续三年每年50%的租房补贴,对金融科技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按照实际面积与补贴标准孰低的原则),对金融科技类行业协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按照实际面积与补贴标准孰低的原则),以上补贴单价不超过8元/平方米·天(不含物业费、供暖费,参考市场价格动态调整)。

  第五条金融科技创新奖励

  支持对象:持牌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

  支持条件:金融科技项目成功入选人民银行、证监会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并“出箱”;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支持标准:对成功入选并“出箱”的项目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金融科技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每项标准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第六条宣传推介补贴

  支持对象:金融科技企业、行业协会等。

  支持条件:在海淀举办中关村论坛、中关村番钛客金融科技国际创新大赛、全球PE论坛等品牌化、国际化行业宣传推介活动。

  支持标准:根据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主办方或承办方(不包括政府组织)发生费用50%的经费支持,最高补贴50万元。发生费用限于场地费、专家费、会务费。

  第三章申报流程

  第七条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将于每年二季度发布申报通知,通知发布后,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限内注册登陆“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www.bjhd.gov.cn/qyfw),选择政策服务—专项申报栏目进行在线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进行在线申报的同时,需按申报材料要求同步向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见附件)。

  第九条 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将按照审核办法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互审和部门复审,审核通过后支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在申报下一年度进行政策兑现工作。

  第十条支持资金将发放至申报单位在海淀区辖区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四章其他说明事项

  第十一条 本申报直接面向符合规定的企业,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代理申报、受理材料。整个申报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做出不实宣传或承诺,可向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金融科技创新奖励、房租补贴、主题活动补贴原则上针对上一年度发生的费用或者创新项目进行补贴,金融机构科技子公司一次性奖励可在机构落地三年内申请资金补贴。

  第十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内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是指对我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GB)、推荐性国家标准(GB/T);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如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行业标准。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建立支持资金公示制度,确保支持资金的使用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五条对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申报单位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支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自收到支持资金之日起十年内如迁出,应于迁出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支持资金全额退还至海淀区财政账户。

  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可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回支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条款中涉及到政策交叉的,按照支持资金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海淀区关于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若干措施》(海金融〔2024〕1号)有效期届满之日。

(责任编辑:cao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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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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