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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普惠金融支持政策实施细则》(海金融发〔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2日 11:36:41 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金融营商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创新,提高信贷可获得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海淀区关于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若干措施》(海金融〔2024〕1号),从业务补贴、网点补贴、推介补贴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金融租赁、财务公司、消费金融、金融资产、金融控股、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募基金等。原则上享受本细则政策支持的机构的注册、纳税、开户、统计地均在海淀区。以下所指金额均指人民币。

  第二章政策内容

  第三条信贷补贴

  支持对象:入驻中关村科创金融服务中心的银行、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

  支持条件:入驻的金融机构通过中关村科创金融服务中心现场开展认股权贷、科技人才贷创新业务。

  支持标准:给予贷款金额1%的补贴,单家金融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四条科技分支行补贴

  支持对象:驻区银行。

  支持条件: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科技分支行。

  支持标准:科技分支行成立2年内,科技型企业年末贷款余额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五条直接债务工具中介费用补贴

  支持对象: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条件:在海淀区注册纳税,且在申报上一年度发行完成绿色债、双创债及其他符合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发展特色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并已收到融资款项。

  支持标准:对发行上述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第六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支持对象: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条件:在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首版次软件保险等科技保险产品。

  支持标准:给予20%的保费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第七条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成本补贴

  支持对象: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条件:1.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且未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2.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主体(原始权益人)在海淀区注册、纳税,且在海淀区知识产权局做过发行备案。

  支持标准:对通过符合要求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进行融资的企业,最高按照企业实际融资额的3.5%给予补贴支持,补贴额不超过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的50%。

  1.企业通过发行期限为一年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进行融资的,在还款完毕后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2.企业通过发行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进行融资的,在还款完毕后给予补贴,根据融资期限,按照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最多补贴三年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申报流程

  第八条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将于每年二季度发布申报通知,通知发布后,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限内注册登陆“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www.bjhd.gov.cn/qyfw),选择政策服务—专项申报栏目进行在线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进行在线申报的同时,需按申报材料要求同步向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见附件)。

  第十条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将按照审核办法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互审和部门复审,审核通过后支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在申报下一年度进行政策兑现工作。

  第十一条支持资金将发放至申报单位在海淀区辖区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四章其他说明事项

  第十二条本申报直接面向符合规定的企业,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代理申报、受理材料。整个申报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做出不实宣传或承诺,可向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反映。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建立支持资金公示制度,确保支持资金的使用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对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申报单位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支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自收到支持资金之日起十年内如迁出,应于迁出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支持资金全额退还至海淀区财政账户。

  第十六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可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回支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知识产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条款中涉及到政策交叉的,按照支持资金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海淀区关于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若干措施》(海金融〔2024〕1号)有效期届满之日。

(责任编辑:cao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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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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