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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企业上市(挂牌)支持政策实施细则》(海金融发〔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2日 10:00:31 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科技企业上市发展,通过资本市场不断做大做强,根据《海淀区关于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若干措施》(海金融〔2024〕1号),从企业上市奖励、新三板挂牌奖励、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补贴、基石投资者投资奖励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交易(包括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称挂牌,指企业股票、股份、股权在场外市场(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挂牌转让;所称并购,指按照行业惯例,并购需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申报主体所报并购案例应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不含50%)股权;所称基石投资者,指港股首次公开发行时,与发行人签订提前认购协议,以新股发行价格(签订协议时对于最终定价是未知的,但一般有约定的价格范围)认购一定数量的股票的投资者。原则上享受本细则政策支持的企业(含基石投资者)注册、纳税、开户、统计地均在海淀区。以下所指金额均为人民币。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挂牌中介费用包括: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审计费、验资费、评估费、承销费等费用。并购中介费用包括: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审计费、验资费、评估费、承销费、信用评级等费用。

  第二章 政策内容

  第四条 企业上市奖励

  支持对象:上市企业。

  支持条件:在申报补贴期间,已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

  支持标准: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并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结合企业前期区级上市补贴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含二次上市)的企业,对其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的上市主体或境内经营实体企业,结合企业发展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区级上市补贴的企业,二次上市后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条 新三板挂牌奖励

  支持对象:新三板挂牌企业。

  支持条件:在申报补贴期间,已取得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函。奖励资金拨付时未迁出或摘牌。

  支持标准: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结合企业发生的挂牌中介费用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补贴

  支持对象:境内上市企业。

  支持条件: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不含50%)股权;并购交易额在8000万元(含)以上且并购项目实现并表到海淀区;并购及股权变更已完成,完成时间以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工商信息变更时间为准。

  支持标准:对境内上市企业实施境内并购的行为,按照并购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并购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

  第七条 基石投资者投资奖励

  支持对象:基石投资者。

  支持条件:投资的海淀企业已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支持标准:对支持海淀企业在香港联交所成功发行上市的基石投资者,根据其对海淀企业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100万元投资奖励。投资额在2亿元(含)至5亿元(含)的,给予50万元奖励;5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将于每年二季度发布申报通知,通知发布后,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限内注册登陆“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www.bjhd.gov.cn/qyfw),选择政策服务—专项申报栏目进行在线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进行在线申报的同时,需按申报材料要求同步向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见附件)。

  第十条 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将按照审核办法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互审和部门复审,通过后支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在申报下一年度进行政策兑现工作。

  第十一条 支持资金将发放至申报单位在海淀区辖区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四章 其他说明事项

  第十二条 本申报直接面向符合规定的企业,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代理申报、受理材料。整个申报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做出不实宣传或承诺,可向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企业上市奖励、新三板挂牌奖励原则上针对上一年度上市、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补贴针对上一年度完成并购及股权变更的企业给予补贴,基石投资者投资奖励针对所投资企业在上一年度成功上市的基石投资者给予奖励。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建立支持资金公示制度,确保支持资金的使用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五条 对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申报单位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支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自收到支持资金之日起十年内如迁出,应于迁出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支持资金全额退还至海淀区财政账户。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可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回支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条款中涉及到区内其他政策交叉的,按照支持资金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海淀区关于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若干措施》(海金融〔2024〕1号)有效期届满之日。

(责任编辑:cao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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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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