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全省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要求,现将2024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一批市县切块部分)下达你们,此项资金支出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99其他污染防治支出”,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专项资金专项支持纳入储备库的项目。此次资金按照省级生态环保项目库储备情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财力等因素分配,由各市县统筹用于省级生态环保项目库入库项目。结合财政奖惩机制,无入库项目的地区本次不参与切块资金分配。
二、请各地及时分配并拨付切块资金,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备具体分配方案,同时,严格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规定,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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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4年度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一批市县切块部分)的通知(苏财资环〔2024〕20号)
关于收缴和下达2023年度水环境区域补偿、受偿资金及水质达标提优奖励资金的通知(苏财资环〔2024〕24号)
关于下达2024年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奖励资金的通知(苏财资环〔2024〕23号)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三批项目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的通知
关于公布2024年镇江市首台(套)重大装备(第一批)认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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