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政务〔2024〕9号
各相关部门:
现将《天津市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业务指导。
市市场监管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农业农村委
市商务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退役军人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金融监管局
市体育局
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
精准帮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委《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建立个性化、差异化、多元化的服务机制,全面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添秤添彩。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标准机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委指导意见,制定我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及支持措施(见附件)。明确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按照不同发展水平,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三型,实现数据归集基础上的自动划型判定。明确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按照不同经营特点,比选认定“知名”“特色”“优质”“新兴”四类个体工商户,建立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比选机制。
(二)强化帮扶培育。结合分型分类结果,不断丰富帮扶培育政策措施,支撑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发展壮大。加大政策供给力度,优化市场准入、退出、转型服务,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降低产销对接、经营场所、物流运输等成本,推动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强化贷款贴息、融资担保、普惠金融等政策协同,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措施。增强内生动力,加强财税、金融、法律、人才、行业规范等专业领域咨询、指导,拓展招工用工、职业培训、技艺传承等支持形式,提供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产品推广全生命周期服务,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合法纳税、重视信用,扩大品牌效应,培育知识产权,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营造一流发展环境,积极探索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打造优势产业集群,助力数实融合发展,创新农商文旅融合新消费场景,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传统产业深度对接合作,支持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专精特新”企业,激发发展潜力。
(三)加强监测研究。依托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落实市级、区级各相关部门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或专题研讨会,听取意见建议,健全督办和反馈机制,推动问题有效解决。结合实际,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经营方式、人员结构、社会贡献、利益诉求等问题了解,开展抽样调查,形成调研成果。
(四)突出党建引领。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引》,推动实现市场监管所“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站应建尽建。夯实“小个专”党委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积极开展形势宣传、政策宣讲、走访调研,引导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发挥“小个专”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探索建立以党支部和党员为重要渠道的诉求收集办理和支持引导机制,协调联动各方力量,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培育选树各具特色的“小个专”群体党建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
(五)开展系统建设。建设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系统,以我市登记数据为基础,归集税务申报、社保登记、知识产权等数据,比对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关信息,实现对我市个体工商户分型的自动划型判定。同时,依托市场监管总局“‘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推荐、认定等工作。
(六)推动结果互认。推动京津冀三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行统一的分型分类标准,经三地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跨区域迁移后,迁入地对认定的结果予以认可,按照本地公布的培育方案给予帮扶。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同。切实发挥各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市市场监管委牵头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分类认定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在集中分型完成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推荐、认定工作;相关部门做好分型数据支撑和本行业本领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工作,持续丰富分型帮扶和分类培育支持政策。
(二)严格依法依规。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等工作中,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索要财物。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
(三)营造良好环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与宣传贯彻《条例》、开展“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等重点工作相结合,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广泛关注、积极参与,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扩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宣传艰苦创业、诚信经营、党建引领、大胆创新等典型经验和突出事迹,对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
附件:1.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及支持措施
2.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支持措施
附件1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及支持措施
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三型,提供差异化帮扶。
一、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数据完成。在符合基础标准的前提下,需满足具体标准。
二、判定标准
(一)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1.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2.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3.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4.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
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不列入正式分型序列,标注为。
(二)具体标准
1.生存型:符合基础标准,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成立和已做税务信息确认纳入税务管理均为2年(含)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但不符合“发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1)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数额的;
(2)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增值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
(3)上一年度以单位形式为3名(含)以下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
3.发展型:成立和已做税务信息确认纳入税务管理均为2年(含)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1)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较高的;
(2)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
(3)上一年度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
(4)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的;
(5)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专利的。
三、分型方式
(一)分型周期
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市市场监管委组织全市开展一次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于8月中旬前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
(二)查询公示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我市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异议处理
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提出。市市场监管委统一进行处理、回复异议申诉,对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划型结果。
四、帮扶措施
对“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符合已有政策支持条件的,适用各相关部门已出台的各类扶持发展措施,包括政府采购优惠、行政收费减免、创业补贴、金融支持等。同时,结合分型特点,侧重提供以下帮扶措施:
(一)“生存型”个体工商户。侧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成本、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1.优化登记、许可服务。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全程网上办、掌上办,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升审查效率。简化各类许可办理手续,缩短办证时间。推广电子营业执照,拓展“一企一照一码”应用功能,提供便利化服务。(市市场监管委、相关行政许可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降低经营成本。依托有关政策措施,减免个体工商户各类税费。(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货车ETC用户通行费9.5折优惠、货车差异化收费优化完善政策,京津高速天津段全路段合法装载货车通行费6.5折优惠(政策终止时间为2025年1月31日)、对进出天津港的特定国际标准集装箱货车通行费差异化优惠(政策终止时间为2025年1月31日)等一系列降费政策,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高速快速通行通道,降低运输费用和产品耗损。(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3.强化创业扶持。全面落实就业创业工作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强政策咨询;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市人社局负责)
4.加强困难帮扶。深入实施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上述对象加强指导帮扶。(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柔性执法。优化各行业各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探索免罚清单制度,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引导个体工商户自我纠错、规范经营。(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二)“成长型”个体工商户侧重畅通招工渠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强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
1.加大用工支持力度。增加各类线上线下公共就业招聘活动,归集个体工商户用工需求,高效做好就业对接。(市人社局负责)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作用,为有需要的个体工商户免费提供网上用工招聘发布渠道,适时举办人才招聘会。(市市场监管委负责)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所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依规享受培训补贴。(市人社局负责)
2.推动依法参保。在各类商圈和交易市场,开展政策上门集中宣讲,提供最新政策解读和现场答疑;梳理相关制度流程和优惠措施,编制参保宣传手册,提升个体工商户参保热情;在社保服务大厅充分发挥柜员窗口服务效能,提供专业高效快速办理路径。(市人社局负责)
3.加强金融支持。持续推动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落实普惠金融、智慧金融措施,深化“银税互动”举措,提供高效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发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融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实施分级分类信用监管,进一步压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严控计划外抽查,扩大联合抽查覆盖领域,对守信个体工商户“无事不扰”;推动在重点领域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推动“无形监管、有形服务”,加强政策指导。(市市场监管委牵头)
(三)“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侧重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支持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1.引导规范经营。积极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财税、金融、执法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培训、指导服务;推行“年报+”和网上年报服务机制,帮助提高管理水平,依法依规经营。(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转型升级。推动“个转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集成化措施,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简化办理流程。(市市场监管委负责)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后,申报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和资金扶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3.支持创新创造。深入推进专利、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推广网上受理机制,优化线下办理流程;组织开展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领域联合执法,降低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持续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小规模、轻资产、灵活度高的优势,支持个体工商户逐步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各类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参与生产和创新的能力,实现与中小微企业基于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创新链的融通发展。
附件2
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支持措施
按照品牌影响、经营特点、技艺水平、创新潜力等指标,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名特优新”四类,进行针对性培育。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符合基础标准的前提下,需满足具体标准。
二、判定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具体标准
具体标准为最低标准,相同条件下经比选认定。
1.“知名”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1)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
(2)在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的;
(3)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的;
(4)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的;
(5)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2.“特色”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1)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特色产品或特色服务的;
(2)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3)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
(4)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区级及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的;
(5)获评区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等级民宿、餐饮名店的;
(6)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3.“优质”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1)在本地长期诚信经营超过30年的;
(2)拥有区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3)经营者获得相关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际从事与证书相关联行业),或区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区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
(4)经营者拥有相关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
(5)取得相关管理体系或产品质量认证的;
(6)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4.“新兴”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1)率先以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的;
(2)拥有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相关专利权、商标权,或拥有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3)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的;
(4)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三、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
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如满足多个类型条件,以更适宜类型认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区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四、分类方式
(一)分类周期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市市场监管委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认定。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二)认定机制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主申报。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2.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各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市、区级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由部门推荐认定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三)监督纠正
各区级认定的分类名单,需报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市市场监管委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五、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一)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二)3年内获得过区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三)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四)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六、培育措施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我市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并分别给予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各区可以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细化、丰富培育举措。
(一)“知名”类:以强品牌为主要方向,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品牌知名度。
1.提升品牌价值。深入实施农业品牌提质工程,打造一批小而精、特而美、大而优的农业品牌。(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支持质量可靠、产品优质、技术先进、智能创新的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后,申请“专精特新”企业称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动商贸、养老、托育、文化、旅游、体育、家政、餐饮等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向高品质、多样化、数字化升级,提供政策支持。(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品牌保护。统筹推进商标、字号、专利权等保护工作,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严厉打击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资源供给;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强商标品牌保护,完善商标品牌维权与争端解决机制。(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特色”类:以拓优势为主要方向,增强特色禀赋,拓宽经营渠道。
1.推广全生命周期服务。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服务等环节“一站式”服务机制,帮助对接大中型企业、上下游资源,搭建产品直达街镇、企业、商超、市场、各类机构的直销通道。(市市场监管委、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产品推广。支持在金街、五大道、意风区等重点商圈,积极举办特色推介展销活动。(市商务局负责)围绕特色产业集聚区,鼓励开发特色旅游精品线路,打造特色农家乐、亲子游产品。(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促进活动展销。鼓励和支持参加本地音乐节、文化节、美食节等庆典以及汽车展、销售展等主题消费季活动,推广特色产品;创新数字化消费新场景,支持参加全国消费促进月、“双品网购节”“数商兴农庆丰收”“丝路云品电商节”等主题网络促销活动。(市商务局负责)
(三)“优质”类:以稳发展为主要方向,挖掘核心价值,促进产业升级。
1.支持技艺传承。鼓励职业学校、民办培训机构面向个体工商户开展“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所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个体工商户技能水平,传承技艺。(市人社局负责)
2.加强服务供给。主动挖掘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报非遗工作室,评选行业领头人、技艺带头人、非遗传承人,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梳理适用的普惠性减免政策,编写税收指南,开展税务政策“点对点”上门服务,解答发票代开、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办税事项。(天津市税务局负责)
3.拓宽发展机遇。充分利用协会、行会、商会、园区管委会等平台,定期开展传统技艺和职业技能交流对接活动,提高技术水平,链接产销资源。(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4.激发文化价值。帮助挖掘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背后故事,追根溯源建立传承“家谱”,线上线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知名度。(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鼓励融入本地文旅产业规划,开发集展示、体验、销售、娱乐为一体的组合式项目,提高商业化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四)“新兴”类:以促创新为主要方向,鼓励产业融合和模式再造,推动长效发展。
1.提供经营指导。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指导申报自主知识产权,提升发展层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转型为中小微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强化科技成果有效供给,畅通技术供需对接渠道,推动形成协同创新合力,提升企业技术实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2.优化帮扶措施。充分利用楼宇园区,打造直播电商产业园,放宽入驻标准,提供技能培训等政策支持,形成集成发展优势;鼓励各行业官方平台加强和本地自媒体、直播等网络从业者合作互动,加强引流宣传,实现发展共赢。(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促进个体工商户转企发展,聚焦转型后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中订单少、人才缺、融资难、防风险能力弱等痛点难点问题,从拓展市场、引才育才、融资促进、管理提升等方面加强精准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3.推动产业融合。遴选优质网络电商,鼓励线下经营者进行对接合作,通过各地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市场监管总局推动建立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榜单和店铺标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有效对接、充分运用,提供流量支持,提高品牌认知度。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将分类结果应用于授信评价、金融产品匹配、预授信等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推动解决融资难题。
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区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积极探索培育措施,扩大政策惠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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