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和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咸阳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才引智工作推进咸阳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秦创原咸阳核心区建设为契机,加强全市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营造创新氛围,做好创新人才引进、培育工作。鼓励人才创新创业,建设现代化“西部名市丝路名都”,更好发挥创新人才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结合咸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人才(下称创新人才),是指在咸阳市科技创新与科学实践方面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发展潜力较大、专业贡献突出、引领作用和团队效应明显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坚持党管人才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量才录用、竞争择优、公开公平、动态管理的原则,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富有创新能力的创新人才队伍,为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和秦创原核心区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创新人才选拔范围为咸阳市内高校院所、科研单位、科技型企业中的优秀科技工作者,以及与咸阳市内科技企业长期有产学研合作的市外高校(院所)、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创新人才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五条创新人才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并具备以下认定条件及标准:
(一)在从事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较大发明和技术革新,取得一定的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完成国家、省、市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加强对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对于35周岁以下的科技创新人才适当放宽条件):
1、近5年内担任过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
2、近5年内为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名),其获奖项目在推广应用中效果显著;
3、近5年内为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名),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4、市级以上科技创新联合体主要技术负责人;
5、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技术负责人。
7、在行业或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应用、新产品试制中贡献突出,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在企业技术革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科技带头人。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流程
第六条创新人才的遴选由咸阳市科技局组织实施。主要程序:
(一)申报
1、实行公开申报,申报人登录“咸阳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在线申报,所在单位核实申报信息并予以公示。
2、新入选陕西省科技创新人才,自然入选咸阳市创新人才。
3、申报材料(一份)经所在单位和推荐部门签字盖章后送市科技局存档。
(二)认定
1、创新人才遴选采取个人申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定、公示,并召开行政会议研究批准。
2、自然入选创新人才须提供相关认定资料。
第七条对认定的创新人才授予“咸阳市科技创新人才”称号,并安排不超过5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
第四章 服 务
第八条创新人才的培养方式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所在单位科研实践为主。
(一)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让创新人才主持或参与本单位、本行业的重大科研课题、科研项目,在实践中培养锻炼,鼓励他们开展创新性研究。
(二)所在单位要鼓励创新人才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在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费使用等方面充分尊重创新人才的科研自主权。在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打破所有制和地域限制,聘用“柔性流动”人员和兼职科研人员来优化团队结构。
(三)支持创新人才参加国内重大学术会议及交流活动,进一步拓宽视野,提高技术创造能力。
(四)鼓励创新人才深入科技型企业、园区等生产一线开展技术培训、合作、服务等活动,发挥其在科研及技术方面的支撑作用。
第九条创新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创新人才有科研诚信不良纪录、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或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咸阳市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管理办法》既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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