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科技创新团队培育和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秦创原核心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做好高端人才引进、培育,发挥科学家、工程师等高端人才的引领作用,组建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创新团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咸阳市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的培育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创新团队是指在合作与协作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集中的研究方向、稳定的工作条件,由创新团队领衔人和相关专业领域的科技人员组成,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合作创新意识强,以解决产业或行业的关键共性技术,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技术支撑为目的的创新集体。
第四条创新团队的创建、培育与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研发、引领创新、推动转化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五条以高校院所、科研单位、科技型企业为主体,围绕同一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进行持续创新创造所形成的产学研结合的科技人才群体。
第六条吸引域外高端人才来咸合作、组建创新团队,集聚优势科技人才资源,开展科研活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申报咸阳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条件及标准
(一)创新团队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院所、科研单位、科技型企业为依托,研究领域和方向应符合咸阳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未来发展需求。围绕我市电子信息、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和食品、现代农业等“544”现代产业体系,优先支持开展基础前沿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战略性新产品开发及重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解决“卡脖子”技术、完全替代技术,并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创新团队以科技研发项目为支撑,有良好的协作运行机制和相对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主题明确,分工合作,知识结构合理,优势互补,保障有力,学术氛围浓厚,团队效应明显,有一定的合作基础。
(三)创新团队的代表性科技成果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应用效果好,科技产品(服务)市场占有率较高,具备承担省、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能力。
(四)创新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人员规模与结构,年龄梯次搭配,成员总数不少于8人,以中青年科技人员为主体,3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
(五)创新团队领衔人应为具备较高的学术技术素质和较强的领导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所在领域前沿研究方向,行业公认度较高;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且至少2人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领衔人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开展创新性研究。
(六)创新团队领衔人5年内应主持过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省(部)级研发项目,获得1项省级科学技术奖或1项以上发明专利,无知识产权纠纷和其他侵权行为。
(七)创新团队领衔人与三分之二的核心成员应当是申报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开展创新活动有明确的目标与计划,其预期成果特别是重大标志性成果的计划、形式、水平及进展时间明确具体、可行。
(八)创新团队应有一整套比较科学的业绩考核、激励保障和人才培养制度。
第四章 认定流程
第八条 创新团队由领衔人牵头申报。申报文件应如实填写团队人员构成,团队近5年主要科研情况(研究方向、研发项目规划、人才培养规划、各合作方或团队成员协作规划、依托单位对推荐团队建设和培养所提供的保障措施及落实计划)等内容,并对团队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经济收益等加以明确约定。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及资格审查,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所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完备、不真实;
3.团队领衔人有科研诚信不良纪录。
第十条市科技局组织创新团队的培育和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服务与支持
第十一条对经认定的创新团队安排1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主要用于购置更新设备、开展研发活动和人才培养等。
第十二条创新团队在申报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对于申报认定为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的,同步认定为市级科技创新团队,享受创新团队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创新团队积极参与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如创新平台建设等,切实发挥技术引领带动作用,所在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开展创新活动以及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创新团队实行动态管理,团队负责人若有科研诚信不良纪录或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创新团队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2013年颁布的《咸阳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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