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福建省相关部署要求,立足我市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按照《条例》及《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络机制作用,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机制,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
二、有序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
按照“先分型、后分类”的原则,将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全量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并在“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基础上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和培育力度。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实行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分型标准以省为单位、分类标准以市为单位确定的方式。
(一)夯实分型基础。通过归集个体工商户相关指标数据、加强年报指导、提高基础数据质量,配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进行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及发展监测分析,在我省“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将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并将数据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
(二)制定分类标准。在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的基础上,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本市发展禀赋、产业特色和发展导向,研究制定厦门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配套申报认定机制,并向社会公示。
(三)组织分类认定。基于集中分型判定结果,依托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厦门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推荐、认定工作,持续做好评估确认。“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原则上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推荐认定,占比5%以内。
三、稳步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
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内,各相关部门立足职责,结合经济发展特点、统筹各方面资源,持续研究出台符合“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及“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特点的专项帮扶措施,分层次、分阶段、分领域实施精准帮扶。
(一)激发“生存型”个体工商户创新创业活力
1.提升登记审批便利度。持续提升个体工商户线上线下一体化登记审批服务效能,提供个体工商户“口头申报”、微信掌上办等便捷办理渠道。升级个体工商户全程网办功能,实现“个转企”、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一网通办。支持个体工商户市内跨区迁移及按规定办理歇业。
2.增加经营场所供给。深化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对仅从事网络经营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便利化服务。鼓励个体工商户参与特色商圈、步行街、便民生活圈等建设。支持个体工商户沿街店面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的前提下,条件允许的可以按规定超出门店部分公共区域,开展与原业态相一致的经营活动。
3.优化年报和信用修复流程。进一步优化年报填报内容和流程,提供网页端、手机端、现场辅助报等多种形式,满足各类个体工商户简易便捷年报服务需求。建立便捷、透明、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对补报未报年份年报并公示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首次因通过住所无法联系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在半年内办理住所变更的个体工商户,免申请自动解除经营异常名录。
4.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回头看”,防止不当干预市场行为。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持续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依法实施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杜绝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个体工商户财产及选择性执法。
5.支持发展线上经营模式。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给予流量扶持、放宽入驻条件、简化线上运营规则,帮助入驻个体工商户提升网上经营水平。持续引导电商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按照质价相符、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
(二)提高“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能力
6.优化用工服务。搭建个体工商户用工专区、线上零工市场等平台,强化用工需求保障,扩大服务供给,引导个体工商户运用i就业平台进行用工对接和就业服务对接,健全完善“即时快招”服务模式,优先向失业青年、就业困难人员等精准推送就业信息,进一步畅通招工用工渠道。
7.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需求与经营需要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经考试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按我市“见证补贴”政策申领规定予以补贴。
8.落实社保政策。促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稳岗扩岗。
9.强化金融支持保障体系。推动法人银行机构用好、管好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政策资金,畅通传导渠道。鼓励各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求,开发随借随还信贷产品或制定针对性强的融资方案,对贷款到期后符合续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积极予以支持,同时为贷款续贷过程中有临时资金周转需求的经营主体提供“无偿、短期、高效”的应急还贷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结合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所处行业及经营周期等特点,开发“一张保单”满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的各类风险保障需求。
(三)推动“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
10.加强竞争合规精准指导。以“理论培训+座谈交流+现场指导”的形式开展经营主体竞争合规指导活动,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政策宣贯,为个体工商户建立竞争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行政指导。
11.支持转型升级为企业。建立个体工商户转前、转中、转后全链条帮扶机制,转型前给予“一户一策”的精准政策解读、转型升级辅导和跟踪服务;转型中提供“个转企”一窗、一网、一日通办,支持“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转型后为不改变许可项目和住所(经营场所)的企业办理相关许可证变更依法简化手续。
12.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推动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专利商标申请注册咨询指导、法规政策宣传和侵权判定参考等维权援助服务,推进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指导电商领域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合规经营。
(四)做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品牌
13.加大宣传推介力度。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给予流量支持,扩大线上知名度。鼓励在商圈、特色老街、步行街、商业综合体、重要交通枢纽、社区服务中心等位置设立本地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力度,推动闽南文化的传承及推广。充分发挥协会、商会、工会的作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加大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宣传推介,提升在一定区域的知名度。
14.深化品牌创建服务。支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参与品牌创建活动,打造“厦门智造”和“厦门创造”的知名品牌。鼓励“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实施质量品牌战略,深化品牌设计、市场推广、品牌维护等能力建设。推动支持有条件的区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发展产业集群,围绕特色产业、集体商标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促进以“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聚集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15.扩展发展空间。通过座谈会、对接会等形式,支持、引导“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与企业协作配套,逐步构建资源共享、互惠互利、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引导支持有实力的经营主体参与境外参展,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加工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为其开展跨境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加强数据对接共享,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发金融产品,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方案。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研究出台精准帮扶措施,持续深入抓好落实。市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发挥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联络机制作用,做好全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统筹协调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领域、本行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
(二)突出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作用,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
(三)坚持公平公正。各区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要严格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等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索要财物。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纸质材料,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
(四)营造良好环境。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和梯度培育措施,探索政策精准推送机制,营造政府支持、社会关注、商户参与的浓厚氛围。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完善个体工商户服务专区,提升政策措施透明度、可及度。各区市场监管局建立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多样化沟通交流机制,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专题研讨会或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推动问题解决。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深入开展“问情服务”活动,协同推动政策供给及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的持续优化。
附件:厦门市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试行)
附件
厦门市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试行)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已纳入“成长型”和“发展型”且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选拔认定为“名特优新”四类,并针对性进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厦门市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由各区市场监管局初审后报市市场监管局审核认定,成为“名优特新”个体工商户。“名优特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标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分类来源及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区为单位进行。分类来源为以下两类。
(一)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各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二)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络机制作用,市、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同级相关部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退役军人创业者、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区市场监管局初审后报市市场监管局审核认定。拟推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四、分类标准
(一)基础标准
基于我市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优特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厦门市分类标准
1.鼓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积极申报“知名”个体工商户:
①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
②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在本市经营同一字号的(直营或加盟)门店3家以上;
③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且与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相关的;
④在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的;
⑤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的,如“党员示范店”,或其经营者获得过区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表彰的;
⑥个体工商户获得厦门“米其林”“黑珍珠”“金梧桐”“新闽菜”“名厨名菜名店”等称号的;
⑦获评放心消费示范点2次及以上的。
2.鼓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积极申报“特色”个体工商户:
①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传统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②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经营范围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的;
③从事本县(市、区)范围内特色产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的;
④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
⑤生产的产品通过“鹭品”评定的;
⑥经营区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特色餐饮店,具有知名度的。
3.鼓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积极申报“优质”个体工商户:
①执着坚守、成立超过5年且有纳税额(或有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的;
②拥有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传统老店的,如曾获商务主管部门认定“老字号”的;
③个体工商户为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非遗工坊,非遗大师工作室,或其经营者为区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④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其职工曾获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⑤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的;
⑥为地方龙头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纳税“双百”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提供配套服务2年以上的。
4.鼓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积极申报“新兴”个体工商户:
①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且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的;
②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
③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
④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认定。
五、分类认定
(一)分类周期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按照上级相关工作部署,市、区市场监管局集中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工作,依托培育平台完成申报、确认、推荐、认定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各部门对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实施精准帮扶。
(二)数量比例
各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本市区域内(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三)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 3 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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