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一、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计〔2019〕9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核定你单位科技计划项目2024年度经费万元,收入列“1100246科学技术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具体详见附件。
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晋位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闽科规〔2022〕1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在全国排名晋位的国家高新区实行奖励,具体详见附件4。
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资助项目进行资助,具体详见附件5。
请按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和管理。请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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