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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培育商贸企业达限纳统应统尽统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8日 09:48:18 发布部门:西安市商务局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支持培育商贸企业达限纳统应统尽统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支持培育商贸企业达限纳统应统尽统工作方案

  为加快培育消费市场主体,支持商贸企业扩大经营、做大做强,指导企业达限纳统、应统尽统,不断扩大我市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数量规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大力培育商贸主体,鼓励达限纳统

  (一)分类推动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以及入驻商户达限纳统

  1.鼓励引导新建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收银、统一核算的模式进行招商运营,形成单一市场主体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2.支持现有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探索实施经营模式转型优化,采取品牌自营、商户联营、统一收银核算等方式,逐步扩大自营联营规模,依规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3.支持管理运营方对短期内无法通过改变经营模式入库纳统的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优先引进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积极培育指导场内商户达限纳统、应统尽统。

  (二)鼓励贸易活动单位成立独立法人企业纳统

  4.鼓励我市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食品饮料、服装、农产品等生产加工企业产销分离,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线上线下销售企业,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5.对在我市实际经营,但未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外省商贸企业分公司,推动其变更登记,在我市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6.鼓励有对外经营活动尚未独立注册的机关、学校、企业、医院食堂等餐饮单位,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三)支持消费连锁品牌达限纳统

  7.鼓励全国性品牌连锁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销售结算总部,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单位,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8.鼓励我市品牌连锁企业将经营门店设立为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并达限纳统,做大总部经济。

  (四)加强电子商务招引培育纳统

  9.积极推进优质电子商务服务机构入驻我市,加大对全国知名直播电商企业、电商平台企业、电商运营服务企业及电商孵化、直播项目的招引力度,支持其在我市设立区域运营中心,将自营业务独立核算并纳统。

  10.积极对接传统电商平台、社区电商平台、直播电商平台、外卖餐饮平台,全面了解平台内我市市场主体及经营情况,鼓励平台商户在我市成立法人单位,支持产销对接,推动达限纳统。

  (五)推动市场主体应统尽统

  11.全面摸清各区域商贸市场主体底数,对手续齐全、经营规模达到限额标准,但尚未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市场主体,建立准限上企业“白名单”并推动入库纳统。

  12.对因税务数据不能反映真实经营情况影响入库纳统的市场主体,可提供经营票据、合同、第三方业务管理系统、网上交易平台等能够反映其达限规模的相关交易凭证资料,经统计部门审批认定后,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二、积极开展伴随服务,支持做大做强

  (一)税务管家服务

  13.税务部门对入库企业提供“点对点”税务管家服务。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入库企业,依法依规享受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金融信贷服务

  14.商务部门会同金融部门积极了解入库企业融资需求,协调金融机构,针对性开展银企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商贸行业轻资产运营的特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创新信贷产品,提升融资便利度。对新入库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入库一年内贷款金额1000万元以内的,按照1年度贷款利息的30%给予财政贴息。

  (三)用工社保服务

  15.人社部门积极做好入库企业的用工社保服务。对新入库商贸企业给予3年社保政策指导期,自纳统之日起3年内,保持入库前一年度企业社保缴纳基数不变,允许企业逐步完善各类社保申报缴纳。落实招用高校毕业生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社保补贴发放,按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等政策。

  (四)审慎监管服务

  16.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部门对入库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实行首违不罚;初次违法、违法经营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五)会计集成服务

  17.探索尝试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为企业提供包括税务、社保、会计、入库纳统等集成化、专业化服务,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促进企业提高工作效率。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税务、社保、会计、入库纳统等集成服务的新入库企业,按照1年期委托服务费给予全额补贴。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降低运营成本

  (一)给予新入库企业政策激励

  18.对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采取自营联营方式,统一核算并纳统,纳统当年年销售额(批发、零售、餐饮累计数)在5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19.对租赁型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引进和培育场内商户达限纳统给予奖励,每年新增纳统单位20家(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新增10(含)—20家的,奖励30万元;新增5(含)—10家的,奖励20万元。

  20.对生产企业注册独立法人贸易单位并纳统,纳统当年年销售额(批发、零售累积数)在5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生产企业设立零售业务分支机构并纳统,纳统当年年零售额在3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年零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1.对全国性品牌连锁企业在我市设立法人单位并纳统,纳统当年零售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的,餐饮业年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零售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餐饮业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2.对我市品牌连锁企业将经营门店设立为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并纳统,纳统当年零售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的,餐饮业年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零售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餐饮业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3.对全国性电商平台在我市设立区域运营中心,将自营业务独立核算并纳统,纳统当年年网络零售额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24.对我市年网络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互联网零售或批发企业,入库后一季度实现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10%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25.对电商平台企业培育平台商户达限纳统给予奖励,每年新增纳统单位20家(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新增10(含)—20家的,奖励30万元;新增5(含)—10家的,奖励20万元。

  26.对月度新增入库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零售业、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免申即享;对年度新增入库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零售业、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入库后一季度实现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10%的,给予叠加5万元奖励。

  27.对新增入库企业给予达限增长奖励,对批发业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零售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月度新增入库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批发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零售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新增入库企业,入库后一季度实现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10%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扶持在库企业扩大经营

  28.全面落实已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用好国家和我省、我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在汽车、家电、家居、电子产品和网络消费等领域,与重点企业开展消费券项目合作。

  29.支持库内重点行业龙头企业扩大经营,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力。对在库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批发业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每增长2亿元,零售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每增长1000万元,餐饮业和住宿业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每增长500万元,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

  四、切实落实各级责任,强化工作合力

  (一)加强部门协同

  30.市级层面成立由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组成的商贸企业达限纳统应统尽统工作专班,建立“行业部门牵头负责,统计部门业务指导,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部门配合,属地政府全面推进,市场主体依法纳统”的“五位一体”工作机制,加强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1.市商务局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推送全市准限上企业“白名单”,相关部门对“白名单”企业给予政策指导,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市市场监管局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市商务局推送上季度新注册登记的商贸企业信息;市税务局每年度1月份与市商务局交换上年度商贸企业信息,每季度首月15日前与市商务局交换上年度10月份以来新注册的商贸企业信息;市统计局每月15日前向商务部门推送上一月度新增入库企业信息。

  32.市商务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加强重点企业达限纳统专项研究,及时向相关区县、开发区推送重点企业达限纳统指导意见书,协助区县、开发区推进重点企业达限纳统,每月对预期目标任务开展监测调度。

  (二)落实属地责任

  33.强化属地组织领导,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负责,商务、统计、税务、人社、市场监管和街办等单位参与,走访调研、摸清底数,优先选择市场规模大、发展趋势好的企业,确定辖区准限上企业“白名单”,建立达限纳统工作台账。

  34.各区县、开发区组建重点企业达限纳统工作专班,建立商业综合体楼长包抓制,会同运营企业,一企一策研究纳统方法路径,积极开展上门送政策、送服务活动,做到达限一家、纳统一家。

  35.各区县、开发区商务和统计部门持续做好新入库企业统计业务培训,指导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统计数据。

  36.将商贸企业达限纳统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开发区的年度目标考核,提升赋分比重,对年度达限纳统指标完成好的区县、开发区给予奖励。区县排名前2名和开发区排名第1名的,分别给予80万元奖励;区县排名3、4名和开发区排名第2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区县排名第5名和开发区排名第3名的,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三)扩大政策宣传

  37.成立商贸企业达限纳统政策宣讲团,对入库程序、标准、激励措施等内容,巡回开展政策培训,编制达限纳统培育手册,依托媒体平台,加大政策宣传,促进商贸企业应知尽知、应统尽统。

  38.鼓励商贸领域各商(协)会发挥政企桥梁作用,加强政策宣传辅导,积极组织行业企业统一核算并入库。对商(协)会每组织1家产销分离企业或连锁品牌总部企业入库(每个品牌入库门店不少于5家),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对同一企业,上述奖励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优先免申即享、市级直接拨付”的原则给予支持。本方案涉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预期目标任务表

  2.各区县、开发区商业综合体纳统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预期目标任务表

序号

区县

(开发区)

合计

批发业

零售业

住宿业

餐饮业

月度

纳统

企业数

(个)

年度

纳统

企业数

(个)

月度

纳统

企业数

(个)

年度

纳统

企业数

(个)

月度

纳统

企业数

(个)

年度

纳统

企业数

(个)

月度

纳统

企业数

(个)

年度

纳统

企业数

(个)

月度

纳统

企业数

(个)

年度

纳统

企业数

(个)

 

全 市

100

900

34

316

32

308

11

119

23

157

1

新城区

9

99

3

35

3

34

1

13

2

17

2

碑林区

9

99

3

35

3

34

1

13

2

17

3

莲湖区

9

99

3

35

3

34

1

13

2

17

4

雁塔区

9

99

3

35

3

34

1

13

2

17

5

灞桥区

4

37

1

13

1

13

1

4

1

7

6

未央区

8

100

3

35

3

34

1

13

1

18

7

阎良区

(航空基地)

2

21

1

7

1

7

0

3

0

4

8

临潼区

1

11

0

4

0

4

0

2

1

1

9

长安区

3

33

1

12

1

11

0

5

1

5

10

高陵区

1

15

1

5

0

5

0

2

0

3

11

鄠邑区

1

11

0

4

0

4

0

2

1

1

12

蓝田县

1

6

0

2

0

2

0

1

1

1

13

周至县

1

5

0

2

0

2

0

1

1

0

14

西咸新区

8

86

3

30

3

29

1

11

1

16

15

高新区

9

99

3

35

3

34

1

13

2

17

16

经开区

8

89

3

31

3

30

1

12

1

16

17

曲江新区

8

89

3

31

3

30

1

12

1

16

18

航天基地

1

13

0

5

0

5

0

2

1

1

19

浐灞国际港

8

100

3

35

2

35

1

13

2

17

  备注:此表目标任务为2024年预期目标,2025年、2026年预期目标另行明确。

  附件2

  各区县、开发区商业综合体纳统情况统计表

序号

区县

(开发区)

总数

已纳统数量

未纳统数量

1

新城区

3

0

3

2

碑林区

11

4

7

3

莲湖区

7

3

4

4

雁塔区

11

3

8

5

灞桥区

1

0

1

6

未央区

5

0

5

7

长安区

1

0

1

8

西咸新区

6

2

4

9

高新区

8

2

6

10

经开区

4

1

3

11

曲江新区

8

3

5

12

浐灞国际港

4

1

3

合计

69

19

50

  备注:1.此表统计时间为2024年6月份;

  2.此表统计商业综合体面积为5万m2以上。

附件下载
市政办函[2024]54号.pdf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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