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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7日 13:42:48 发布部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收藏

  区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业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

  2024年6月27日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穗埔组通〔2024〕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及其在前述单位中工作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 遴选突出贡献企业家

  第三条大力集聚具有国际眼光、创新精神、高超管理水平的企业家,每年遴选为本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依托海归小镇等载体建设企业家寓所,给予突出贡献企业家最长3年的免费居住期。

  第四条突出贡献企业家由其所在企业推荐,每个企业每年推荐不超过1名企业家。

  第五条申报突出贡献企业家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时上一年1-11月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

  (二)申报时上一年人员工资总额增长10%以上;

  (三)应为已入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

  (四)未曾获得本扶持事项。

  第六条突出贡献企业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报该扶持时在职并担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CEO或同等职务1年以上;

  (二)未享受区购房补贴政策;

  (三)承诺在享受免费居住企业家寓所期间持续担任申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CEO或同等职务,如从企业离职,应在离职前一个月内主动退回寓所。

  第七条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一)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推荐的企业家(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进行评审,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择优遴选进入拟入选名单,并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落实突出贡献企业家(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寓所。

  第三章 聚集领军企业家

  第一节 申报与遴选

  第八条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等重点产业或新兴产业领域遴选不超过30个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团队带头人可认定为领军企业家。对团队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创业资助和最高1000万元直接股权投资扶持,对团队带头人给予100万元生活补贴。

  第九条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应具备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科研成果创新性突出或产业化前景好,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和转化前沿科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准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有相对成熟的产品和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第十条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为企业主要创办人,在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且占其创办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少于10%,或申报人和核心团队成员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合计不少于30%;

  (二)须带领团队到本区创办企业,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2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科研能力;

  (三)为外籍人员的,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申报人为台湾居民的,须持有来往大陆通行证,申报人为港澳居民的,须持有来往内地通行证。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落户本区时间不超过6年(计算时间截至申报通知发布年度1月1日);

  (二)企业实缴货币出资300万元以上(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在本区拥有与研发生产相匹配的场地和全职员工,申报时近3年内没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和相关不良记录;

  (三)团队带头人或申报企业所申报的项目均未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才计划团队项目或本区领军人才项目资助;

  (四)申报企业为未上市企业。

  第十二条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产生:

  (一)机构推荐类:经区内国家实验室推荐且经第三方专业机构综合评估后,可直接进入拟入选名单。推荐机构须制定推荐和遴选方案,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机构推荐类名额每年不超过2个;

  (二)专家评审类:机构推荐类以外申报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家评审,结合项目所属领域择优遴选。

  第二节 创业资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三条对入选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项目分三档给予支持,分别为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创业资助。

  (一)申报时企业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1000万元资助:

  1.申报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

  2.申报项目获得全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等奖;

  3.申报企业上一年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4.申报企业近2年(计算时间截至申报提交之日)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实际累计到账金额5000万元以上,且估值5亿元以上(投后);

  5.申报项目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的,已启动Ⅲ期临床试验;申报项目为创新类医疗器械的,已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

  (二)申报时企业实缴货币出资500万元以上(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500万元资助:

  1.申报项目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2.申报项目获得全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3.申报企业上一年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

  4.申报企业近2年(计算时间截至申报提交之日)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实际累计到账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估值3亿元以上(投后);

  5.申报项目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的,已启动Ⅱ或Ⅲ期临床试验;申报项目为创新类医疗器械的,已通过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

  (三)其他入选的申报企业按30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创新医疗器械类项目按照项目情况制定相应验收指标;其他类项目最终结题验收时须完成以下指标:

  (一)获得300万元创业资助的,累计新增产值或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

  (二)获得500万元创业资助的,累计新增产值或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三)获得1000万元创业资助的,累计新增产值或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

  第十五条入选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的申报企业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项目合同书,合同期3年,明确项目成果及技术、经济验收指标等内容。

  第十六条创业资助分两期拨付:获得300万元、500万元创业资助的申报项目按7:3比例拨付;获得1000万元创业资助的申报项目按5:5比例拨付。项目合同书签订后拨付首笔资助资金,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拨付剩余资助资金。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区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等人才团队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节直接股权投资扶持

  第十八条对新立项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直接股权投资扶持。

  第十九条新立项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在项目管理期内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累计3000万元以上,且在近一轮融资中估值3亿元以上(投后)的,按照已实际到账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额的30%择优给予直接股权投资扶持,不超过已获得的创业资助金额。

  第二十条新立项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项目直投资金的托管、审批、投资、退出、监督检查等参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管理办法》(穗开金融规字〔2023〕2号)规定执行(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壮大产业紧缺骨干人才队伍

  第二十一条加快产业紧缺骨干人才队伍建设,对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领域的优质企业给予紧缺骨干人才奖励名额,按照个人从其所在企业获得年度工资薪金分档奖励,每人最高20万元。每个企业紧缺骨干人才奖励名额详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领域紧缺骨干人才奖励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对年度工资薪金在40万元以上的紧缺骨干人才,每人奖励3万元;年度工资薪金在50万元以上的,每人奖励5万元;年度工资薪金在70万元以上的,每人奖励10万元;年度工资薪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每人奖励15万元;年度工资薪金在150万元以上的,每人奖励20万元。

  第二十四条申报紧缺骨干人才扶持的企业应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生物医药或人工智能企业(机构)认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生物医药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申报前两年新获得药品批件(含药品注册批件、临床批件)3件以上;

  2.申报前两年新获得第二、三类医疗器注册证书5件以上;

  3.生产类企业申报时上一年产值不低于2亿元;

  4.服务类企业申报时上一年1-11月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二)人工智能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生产类企业申报时上一年产值不低于2亿元;

  2.服务类企业申报时上一年1-11月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

  第二十五条紧缺骨干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个人年度工资薪金在40万元以上;

  (二)企业申请该扶持时在职并在本区连续工作1年以上;

  (三)未入选区高层次人才,当年未申领《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24〕5号)企业人才奖(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年度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年度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不含股权转让、股权分红、成果转让收入以及各级财政资金给予的资助、奖励等)。

  第二十六条本章涉及的产值计算方式:当年生产的成品实物量×当年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不含应交增值税)+当年对外加工费收入(不含应交增值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初价值)。

  (一)对外加工费收入:如企业未承接对外加工业务,此项可记为0;

  (二)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此项可记为0。

  第二十七条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扶持资金划入企业账户,企业按照偶然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再按照申报名单划入企业人才个人账户。企业发放人才奖后需将紧缺骨干人才奖签收表报送至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五章 高端人才服务机构奖励

  第二十八条高端人才服务机构是指为到本区创新创业的高端人才提供政策辅导、落地孵化、投融资对接、载体匹配等服务的企业。

  第二十九条申请认定高端人才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实缴货币出资不少于300万元的企业法人主体;在本区拥有服务高端人才的专业团队及相匹配的办公场地与基本办公设施;团队需全职从事人才引进服务或投融资业务,了解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才、招商等相关政策并熟悉本区整体情况。

  (二)近3年(计算时间截至申报之日)已引进5名以上高端人才到本区创办企业或设立研发机构,或引进的人才落地后被认定为区创业类杰出人才、创业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领军企业家、杰出科技人才、创业类优秀科技人才、创业类精英科技人才。

  高端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和工程院院士、国家、省、市各级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

  第三十条高端人才服务机构可获得以下支持:

  (一)经费补贴: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与高端人才服务机构签订合同书,对引进服务人才数、服务注册落地重点项目数等指标内容进行考核;对考核档次优秀、良好、合格的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经费补贴,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贴,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取消高端人才服务机构资格。

  (二)项目服务奖:高端人才服务机构成功引进人才并提供服务的,给予每个项目最高30万元奖励。同一人才及项目同时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每个机构每年累计获得项目服务奖不超过300万元。已申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猎头服务奖和引荐人才奖的,不享受本项补贴。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每引进1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士领衔的项目,按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

  2.引进的人才已获得国家、省、市各级人才计划项目资助,且项目资助资金不少于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当年引进的区“一企一策”项目或用地项目(协议投资额或达产产值/营收不得少于5000万),按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

  4.当年引进的颠覆性技术专项等国家重大专项项目,按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

  5.首次入库纳统为本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协议投资总额不少于5亿元、3亿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三十一条申报项目服务奖的项目,引进人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省、市各级人才计划项目资助的高层次人才;

  (二)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过高管或以上职务;

  (三)在国内外知名大学担任过副教授或以上职务;

  (四)在国内外一流科研机构担任过副研究员或以上职务;

  (五)拥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六)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

  第三十二条高端人才服务机构奖励申报及发放:

  (一)高端人才服务机构认定:每年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集中申报,机构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评审、公示、认定;

  (二)经费补贴及项目服务奖兑现:每年由区科技主管部门

  组织集中申报,经认定的高端人才服务机构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兑现相应奖励资金;

  (三)申请项目服务奖的项目在本区落户时间不得超过3年(计算时间截至申报之日),机构应在人才创办企业在本区完成落户前取得服务委托书,并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登记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各项目资助资金兑现的申请材料以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公开发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涉及的产值及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等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最高”“达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均含本数。相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本实施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补助资金申请,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申请补贴的企业、机构,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要求按时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三十七条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机构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本实施细则资金的,或者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补助资金,企业或机构应主动退回补助资金。企业或机构不主动退回的,区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对企业、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法予以公示,并纳入信用档案,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补助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如被列为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完成信用修复、退出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况暂缓或取消所有补助资金的发放。

  第三十八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7日,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2023年5月17日至2024年6月26日引进的人才或项目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符合相关奖励条件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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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药企业紧缺骨干人才名额.docx(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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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企业紧缺骨干人才名额.docx(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pengl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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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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