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资环〔2024〕48号
有关市(州)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24〕26号),现下达2024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3951万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将该项资金收入列入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支出列入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19999其他节能环保支出”。本次下达资金3951万元,其中贵阳市500万元,六盘水市500万元,毕节市500万元,铜仁市500万元,安顺500万元,黔南州500万元,黔东南州500万元,黔西南州451万元(其余49万元将通过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另文下达)。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二、根据《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黔财资环〔2023〕75号)关于“实施省级奖补。按照‘早建多补,不建不补’原则,省级财政通过统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或省级专项资金等,对及时制定辖区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并组织实施的市(州)进行奖补激励,奖补实施期限2024—2026年。2024年3月前印发实施的,给予奖励资金1500万元,按每年500万元下达……奖励资金用于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规定,请各市(州)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收到本通知后30日内,将具体安排项目的绩效目标表报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并严格执行。
三、市(州)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拨付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绩效等的监督管理,并于每季度末25日前经市(州)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盖章后,向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拨付情况。各市(州)要加强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于2024年12月底前将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项目完成后要进行绩效自评,自评报告同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
四、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的,省级财政将收回专项资金并调整用于工作积极性高的地区。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年度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相关资金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五、资金管理使用请严格按照《贵州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资环〔2021〕69号)的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及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账管理、闭环管理,并主动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数据、报表,真实反映有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六、请各市(州)于2025年3月底前将辖区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组织实施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水利厅备案。
2024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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