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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集2024年度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6日 15:13:45 发布部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4年度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的通知》(闽科新函〔2024〕9号)要求,为强化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福厦泉自创区)辐射带动与外溢效应,促进省内其他高新区主动融入福厦泉自创区建设,实现高新区协同联动发展,省科技厅今年继续支持福厦泉自创区与省内其他高新区开展协同创新。现将征集2024年度福厦泉自创区厦门片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支持厦门片区与福州或泉州片区以及厦门片区与漳州、三明、莆田、龙岩、南平、宁德的高新区之间已被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创新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公共检测平台开展协同创新。优先支持厦门片区与省内其他高新区的合作。厦门片区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为项目申报牵头单位,其余高新区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为项目申报合作单位。

  二、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上述创新平台项目的协同创新、科研开发及平台运营补贴等。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原则上资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项目牵头单位占50%;合作单位原则上1家、最多不超过2家,合计占50%),资金使用按照福厦泉自创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最终立项数量和资助金额,省科技厅将根据申报平台项目的质量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同一个平台作为牵头单位或合作单位限报1项。同一平台项目合作双方只能通过福厦泉三片区中的一个片区申报,多头、重复申报将直接取消申报资格。

  (二)项目申报牵头单位须是厦门片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具有科技创新平台的公立本科院校、省属科研院所,其中公立本科院校、省属科研院所作为申报牵头单位或合作单位各限报2项,共计不超过4项。项目申报合作单位原则上1家、最多不超过2家且须是福州片区或泉州片区或省内其他高新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具有科技创新平台的所在设区市的公立本科院校、省属科研院所,同时与厦门片区的科技创新平台已建立了长期稳定实质性的合作关系。项目申报时合作双方均需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文件。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2年。

  (三)申报平台项目需以具体开展的协同创新内容作为题目,名称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依托平台名称不能直接作为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主持推进协同创新工作的科技人员或企业负责人,项目结束时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企业牵头的项目负责人可延长至65周岁。双方项目组成员要分工明确合理,鼓励吸纳应届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参与项目研究。签订合作协议时,需明确时间、地点、签约人。

  (四)所依托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须运行良好,有一定的经费保障。若项目实际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差额部分由项目申报合作双方自筹解决。项目申报单位或合作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近三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申报平台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五)省科技厅将根据福厦泉三片区征集的协同创新平台项目情况,会同相关设区市科技局进行必要的实地调研,并开展专家评审,确定拟支持的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厦门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确定的拟支持的协同创新平台项目清单,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定向申报和签订协同创新平台项目任务书。在签订任务书时,协同创新的内容不得调整,协同开展的服务、技术、经济和辐射带动效益等指标不得低于征集时的要求。

  (六)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不支持福厦泉自创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尚未验收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申报。协同创新内容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支持。平台项目合作双方负责人不得有在研(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与外单位相关联合资金的除外)或到期未验收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要求填写《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申报承诺书》。如有隐瞒相关信息,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予以追责。

  (七)漳州、三明、莆田、龙岩、南平、宁德市科技局可按省科技厅通知要求向厦门市科技局推荐项目。

  四、申报材料

  (一)2024年度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征集表;

  (二)2024年度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征集汇总表;

  (三)2024年度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申报表;

  (四)2024年度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国家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文件;

  (六)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项目合作协议书,应包括协同创新内容及分工、目标、知识产权权属、经费筹措(分配)、合作期限等内容,并明确时间、地点、签约人;

  (七)申报单位或合作单位为企业的,提供近三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

  五、材料报送

  (一)申报单位在前期策划基础上,修改完善相关材料,盖章后于2024年7月12日前将纸质材料(正副本两份)和电子版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601室。

  (二)市科技局组织对征集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程序后择优推荐。

  六、联系方式

  厦门市科技局自创办联系人:何建章 0592-2021505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6月24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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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ao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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