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投资发展环境,推动建设全球创业投资中心,根据《海淀区关于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若干措施》(海金融〔2024〕1号),从跨境投资、项目投资、租房补贴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内外资投资机构给予资金支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原则上享受本细则政策支持的企业的注册、纳税、开户、统计地均在海淀区。以下所指金额均为人民币。
第二章 政策内容
第三条 股权投资机构房租补贴
支持对象: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公司制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支持条件:在海淀管理的基金(发起设立的基金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实缴规模1亿元(含)以上,且累计投资海淀区企业金额超过1000万元。
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连续三年房租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50%,第三年补贴30%,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按照实际面积与补贴标准孰低的原则),补贴单价不超过8元/平方米·天(不含物业费、供暖费,参考市场价格动态调整,招商方案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不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拥有一个以上相同股东,且相同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只能由一家管理公司申请。
第四条 跨境投资奖励
支持对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支持条件:获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QFLP)试点资质。
支持标准:管理运营试点基金实际使用QFLP获批额度每满1亿元,可享受3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五条 项目投资奖励
支持对象: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CVC机构。
支持条件:股权投资基金实际投资海淀区非上市企业1亿元(含)以上,或创业投资基金实际投资海淀区非上市企业2000万元(含)以上,主要投资方向为人工智能、区块链、集成电路、医药健康、软件信息等海淀区重点支持产业。
支持标准:对实际投资海淀区非上市企业1亿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在海淀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其管理公司奖励,单支基金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对实际投资海淀区非上市企业2000万元(含)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在海淀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其管理公司奖励,单支基金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单个投资项目不能重复申请。产业链链主企业设立的CVC机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六条 一次性资金补助
支持对象:进入退出期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支持条件:在京实际投资且成功实现退出累计规模达到30亿元以上。
支持标准:实际投资累计规模达到30亿元(含)-50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000万元;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500万元(具体执行标准参照市级政策,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不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拥有一个以上相同股东,且相同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只能由一家管理公司申请。
第七条 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奖励
支持对象: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的股权投资机构、北京股权交易中心。
支持条件: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完成挂牌转让基金份额后。
支持标准:对挂牌转让基金份额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其转让交易额的1%,给予单笔最高10万元的奖励,单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在撮合促成转让交易后,给予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业务量奖励,每撮合促成10笔,给予业务量奖励10万元,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 耐心资本奖励
支持对象:养老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产业资本等长期资本设立或参股的公司制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
支持条件:长期资本在基金中的持股比例不低于20%,基金规模10亿元(含)以上,基金存续10年(含)以上且持股超过8年(含)以上,主要投资方向为人工智能、区块链、集成电路、医药健康、软件信息等海淀区重点支持产业。
支持标准:基金退出时可结合其在海淀区投资情况给予连续三年投资奖励,单年奖励资金最高1000万元且不超过该基金在海淀区实际投资额的1%。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九条 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将于每年二季度发布申报通知,通知发布后,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限内注册登陆“企业综合服务平台”,选择政策服务—专项申报栏目进行在线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进行在线申报的同时,需按申报材料要求同步向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见附件)。
第十一条 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将按照审核办法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互审和部门复审,审核通过后支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在申报下一年度进行政策兑现工作。
第十二条 支持资金将发放至申报单位在海淀区辖区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四章 其他说明事项
第十三条 本申报直接面向符合规定的企业,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代理申报、受理材料。整个申报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做出不实宣传或承诺,可向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房租补贴资金原则上针对上一年度投资机构发生的房租进行补贴,补贴期限按实际交纳房租的三年期间计算,租房合同中的免租期不算在三年期内。项目投资奖励所指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均为政策发布之日后设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建立支持资金公示制度,确保支持资金的使用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六条 对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申报单位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支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自收到支持资金之日起十年内如迁出,应于迁出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支持资金全额退还至海淀区财政账户。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可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回支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条款中涉及到政策交叉的,按照支持资金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海淀区关于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若干措施》(海金融〔2024〕1号)有效期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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