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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专项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6日 11:24:13 发布部门:宁波市经信局 收藏

  甬经信装备〔2024〕80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3〕27号)文件精神,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发展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专项政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我市依法注册登记、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或社会组织。

  (二)近三年以来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申报内容

  (一)支持汽车检测机构营收上台阶

  1.申报对象。申报单位为主营业务是从事汽车整车或零部件检测的机构,并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或同级别第三方检测资质认可。

  2.申报材料。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专项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资金申请表”),检测资质证明材料,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第三方专项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023年汽车及零部件检测发票开票清单(附件2)及发票,其他有关材料。

  3.补助标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差补助。

  4.其他要求。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相应额度在资金申请表的“单位申明”一栏中进行承诺。

  (二)支持创建国家机动车质检中心

  1.申报对象。申报单位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建设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申报材料。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设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批复、验收、认定等文件,其他有关材料。

  3.补助标准。推进筹建国家机动车质检中心,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获批筹建给予100万元奖励,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直接认定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申报对象。申报单位为主营业务是从事汽车行业公共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平台项目实际投入(含设备、技术、软件投入)规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投入期间从2023年1月1日(含)至本次申报截止日。单个项目政策期只享受一次。

  2.申报材料。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报告,第三方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购置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投入明细表(附件3),提供对外服务的佐证材料,其他有关材料。

  3.补助标准。对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测试、数据监测、网联信息、数字化供应链等服务平台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入(含设备、技术、软件投入)总额的15%、最高20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其他要求。设备主要包括以购置、自制、融资租赁等形式添置的研发检测类设备、计算机硬件设备,用于平台研发的服务器,用于网络安全、通讯、控制相关设备,用于平台验证和运营所需的硬件和样品样机等。软件主要包括购置的设计研发、工艺规划、仿真分析、工业控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等软件,用于平台研发的工具软件和中间件产品,平台验证和运营所需的软件等(不包括行政、办公软件)。技术主要包括购置的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与施工、专利(专有)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方案设计与施工、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运维服务、安全评测、软件委托开发等。

  (四)鼓励整零配套能力提升

  1.申报对象。申报对象为新能源整车企业,应取得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许可。采购主体为整车企业及其整车制造基地,被采购主体为非关联制造企业,采购的产品须为汽车零部件。“非关联”意指采购主体与被采购主体之间非同一法人且无股权关系。

  2.申报材料。采购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清单(附件4)、整零配套供应商企业汇总表(附件5),整零配套采购发票明细表(附件6),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第三方专项财务审计报告(须有2022年、2023年分年度采购金额等信息),2022年及2023年采购发票、支付凭证,其他有关材料。

  3.补助标准。对新能源整车企业采购非关联生产企业零部件产品且采购额达到相应要求的(乘用车企业年度采购额在5亿元及以上,商用车企业年度采购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年度采购额增幅超过10%的部分,每多增长1个百分点给予20万元补助,每年每家乘用车企业最高补助1000万元、每家商用车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不足1个百分点的部分不予补助。2023年增幅以2022年采购额为基数计算,以后年度增幅以2022年以来采购额最高的年度为基数计算。

  (五)支持新能源整车产能提升

  1.申报对象。申报对象为新能源整车企业,应取得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许可。同一法人主体的整车企业若在宁波布局若干整车制造基地的,以同一法人主体的整车企业为申报主体。

  2.申报材料。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能源汽车产量、公告目录等材料,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页,车辆合格证汇总表(附件7),2023年销售发票及开票清单,第三方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有关材料。

  3.奖励标准。申报主体的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达到5万辆且营收超过100亿元(含)、年产量达到10万辆且营收超过200亿元(含)、年产量达到20万辆且营收超过400亿元(含)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达产扩能一次性补差补助。

  (六)支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1.申报对象。申报单位为整车企业或零部件企业,申报单位的测试车辆须通过我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审批开展测试,且在我市具有国家检测资质的汽车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申报材料。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服务合同、检测报告、检测发票、检测费支付凭证及费用明细表(附件8),检测机构资质证明,联席工作小组道路测试审批文件,其他有关材料。

  3.补助标准。对申请在我市封闭或公开道路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整车及零部件企业,给予不超过车辆测试年度检测费的30%、单家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七)支持零部件企业新能源化转型提升

  该政策纳入宁波市标志性产业投资项目申报范围。

  三、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网址:https://qyfw.jxj.ningbo.gov.cn,浙里办企业帐号登录)政策服务版块在线填写《资金申请表》和相关附表,并上传相应佐证材料,线上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5日,截止日期后申报通道关闭。申报单位将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1份,加盖单位骑缝章)后提交属地经信部门,纸质申报材料应与网上申报填报信息保持一致。

  2.属地初审。属地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纸质申报材料于2024年7月10日前行文报市经信局,并同时将《资金申请表》抄送属地财政部门。

  3.市级审核。市经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审核结果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按规定流程下达奖补资金。

  四、有关说明

  (一)本通知中所涉及的财务指标以审计报告、税务或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二)本通知中所涉及的政策与市级其他同类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所有项目的奖补资金均向下取整到万元。

  五、联系方式

  申报项目1-6联系人:市经信局汽车产业与高端装备处 靳老师,联系电话:89292050;市新能源汽车研究会 毕老师,联系电话:87929225。申报项目7联系人:市经信局技术改造与投资促进处 赵老师,联系电话:89292004。

  附件:1.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专项政策资金申请表

  2.2023年汽车及零部件检测发票清单

  3.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投入明细表

  4.采购主体清单

  5.整零配套供应商企业汇总表

  6.整零配套采购发票明细表

  7.车辆合格证汇总表

  8.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费用明细表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8日

附件下载
附件.doc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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