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做好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工作,弘扬工业文化,鼓励制造业“老字号”企业发展,市工信局制定了《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6月24日至7月5日(10个工作日),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工信局产业政策处指定邮箱(gxjcyzcc2478@163.com)。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6月24日
(联系人:于颖,联系电话:86772395)
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改造升级老字号“大文章”,弘扬工业文化,扶持和鼓励制造业老字号企业发展,根据《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是指具有一定历史积淀,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制造业企业。
第三条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名录。
第四条 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改造升级、坚持公平公正、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申报单位应为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创立于1979年(含)以前;
(二)具有近代民族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社会主义工业化起步建设时期特色和鲜明的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一定历史积淀和文化价值;
(三)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苏联援建、南厂北迁的军工企业产值应达到2000万元;
(四)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
(五)企业近1年(截至申请日)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
第七条 申报企业需对照前述认定条件提供品牌历史、文化传承、经营情况、社会评价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申请书;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三)企业情况简要介绍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创立、企业历史沿革、企业文化、主导产品与品牌等介绍,生产经营状况、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有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违法、失信行为等;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证明材料,企业历史年代及传承有关证明资料,与企业有关的历史图片、报刊、年鉴、地方志等其他有关材料;
(五)企业的行业地位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八)工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1-2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名录,具体时间安排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通知为准。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通过属地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推荐。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推荐,提出推荐意见并与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拟认定企业名录。第三方机构组织的专家组认为有必要的,可安排现场审查。
(四)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第三方机构专家综合评审结果对拟认定名录通过“中国哈尔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核实处理。
(五)审议公布。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予以认定并公布。
第九条 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十条 获认定的企业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实施改制重组,转由新成立企业或关联企业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的,须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 动态调整与管理
第十一条 获认定的企业名称、地址、实际控制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破产重组,转由新成立企业或关联企业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之内,向属地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移出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名录: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2年(含)以上不开展主营业务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认定的企业;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五)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称号;
(六)已经不符合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认定条件的情况;
(七)应当移出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名录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相关情况后,作出移除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中国哈尔滨”网站向社会公示。被移除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名录的企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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