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银川市委金融办、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融资担保机构:
为支持我区小微企业及“三农”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题,结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合作模式,完善我区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对《自治区本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自治区本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本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本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融担基金)确认的扶持对象,缓解融资难题,建立全区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加强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合作的意见》(国融担(2018)1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宁财规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担保集团”),向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再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给予代偿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遵循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确保安全的原则,由宁夏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金公司”)托管。风险补偿资金的利息自动滚入风险补偿资金。再担保集团根据国家融担基金各类再担保业务授信规模和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结余情况,向财金公司提交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申请,财金公司依据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结余情况划拨风险补偿资金。
第四条 再担保集团对单个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备案业务实行年度授信管理,授信每年调整一次。对业务增长较快、做出贡献较大、管理规范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适度倾斜。
第二章 补偿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管理队伍,内控制度健全,已正式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并能够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
(二)按规定提取和管理使用风险准备金。
(三)报备项目中支小支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单户或单笔授信5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初期达不到该条件的,合作机构要定出计划或作出承诺。
(四)有能够履行担保责任的资本实力和流动性安排。
第六条 申报备案的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代偿分担业务为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含个体工商户及农村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国家融担基金确认的扶持对象。
(二)国家融担基金三级风险分担业务模式中,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担保费率要逐步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国家融担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模式(以下简称“总对总”业务)中,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为1%/年。
(三)申报代偿分担的业务近两年无恶意逃废债务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符合国家融担基金、再担保集团风险分担的业务要求。
第三章 代偿补偿规则
第七条 代偿补偿应按以下规则执行:
(一)风险补偿资金只对国家融担基金确定的业务提供代偿补偿。
(二)当分担资金净额达到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70%时,暂停代偿分担业务,已备案的业务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风险补偿资金具体分担金额,与国家融担基金相关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标准保持一致。
第四章 申报及备案
第八条 申请代偿补偿分担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融资担保机构可将签订协议后符合条件的出保业务向再担保集团申请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再担保集团按照内部规定及国家融担基金的要求对申报备案的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审核,同时收取融资担保机构应向国家融担基金缴纳的再担保费。
(三)再担保集团对审核通过的业务向国家融担基金报备,国家融担基金在数字化平台审核通过的业务即为报备成功。
第五章 补偿及追偿
第九条 备案业务发生代偿后,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可向再担保集团提出代偿补偿申请,再担保集团根据国家融担基金不同类型再担保业务模式进行风险分担。如该笔分担业务经国家融担基金调查审核不能满足分担业务条件的,各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退回预划拨分担资金。融资担保机构不按规定退回的,纳入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年度监管评级范围。
第十条 代偿分担的业务,后续实现追偿的部分,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各方分担比例以货币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原路返还:原融资担保机构应在实现追偿的3个月内返还至再担保集团,再由再担保集团返还至财金公司和国家融担基金。
第六章 损失核销
第十一条 对于代偿分担的业务,融资担保机构依法确认损失后,向再担保集团提交损失核销申请,再担保集团审核后提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和财金公司备案,同时向国家融担基金报备。
第十二条 国家融担基金确认核销损失的业务,由再担保集团按照所分担的再担保比例从风险补偿资金中予以核销。
第七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以安全性为主。闲置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信用等级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所得收益用于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财金公司、再担保集团具体职责如下:
(一)自治区财政厅做好对财金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
(二)自治区党委金融办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对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管。
(三)财金公司做好对再担保集团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做好对追偿返还款的催交和入账。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代偿补偿追回款的返还情况进行审计及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绩效评价。每年将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和追偿返还款的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四)再担保集团每年应将上一年度业务执行情况及代偿补偿追回款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财金公司。
上述绩效评价和审计费用可从风险补偿资金的利息中列支。
第十五条 获得代偿分担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监督及检查。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4日。2020年制定的《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修订<自治区本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金)发〔2020〕4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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