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办法》(闽工信规〔2022〕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新材料加快研发创新突破和产业化应用示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2号)及《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或者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本办法所称“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是指生产企业生产并销售首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或省工信厅发布的《福建省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支持参考目录》(以下简称《支持参考目录》)要求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材料产品。
第三条 省工信厅负责制定实施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支持奖励
政策,适时调整《支持参考目录》。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负责项目推荐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支持奖励政策由省级财政采取后奖补方式兑现。根据确定的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企业名单,按照其上一年度重点新材料产品销售总额不超过5%的比例予以奖励,符合《指导目录》的,最高奖励300万元;符合《支持参考目录》的,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产品创新迭代,对产品性能指标符合《指导目录》或《支持参考目录》且获得过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的生产企业,其产品性能指标经改进后有明显提升或具备新功能,再次符合调整更新后的最新版《指导目录》或《支持参考目录》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再次申请奖励。
第六条 对同时申报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政策及
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政策的生产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叠原则安排奖励资金。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当是在福建省内生产经营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生产的重点新材料产品性能指标符合《指导目录》或《支持参考目录》要求,单个品种上一年度销售金额500万元(含)以上。
(二)具备研发、设计和生产能力,上一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达3%及以上。拥有重点新材料产品发明专利,或依法享有发明专利的使用权。
(三)重点新材料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应按要求备案。属于法定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法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企业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未发生违反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省工信厅政策规定等情形。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福建省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及以下材料:
(一)重点新材料产品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重点新材料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复印件。
(三)重点新材料产品上一年度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以及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四)企业认为需提交的佐证材料。
第九条 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报材料完整性、匹配性、真实性、合法性、企业社会信用情况等,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工信厅。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对初审结果和推荐意见负责。
第十条 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对通过要件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或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结果,省工信厅研究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由省工信厅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工信厅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企业出具虚假销售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处理,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本项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完成工作任务,且对评审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在评审过程中发生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泄密等违规行为的,按照省工信厅专家评审相关规定处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开展奖励项目的绩效评估和跟踪服务工作,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工信厅报送上年度政策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可结合本区域新材料产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制定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研发创新和应用示范支持政策,加快推动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壮大。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厦门市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厦门市自行统筹。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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