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我局反映。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6月7日
(联系人:何先生、夏先生,联系电话:88329004)
中山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的决策部署,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持续提升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规范相关资金管理,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工信〔2023〕24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扩大产能规模、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保障安全生产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相关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按照《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工信〔2023〕24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绩效目标:力争用4年时间,引导2400家以上企业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企业向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转型升级。到2027年,工业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重点行业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基本退出、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资助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第六条 资助范围:支持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增资扩产、设备更新、绿色发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等。
第七条资助条件:
(一)项目建设地在中山市,已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二)项目计划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并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三)项目申报奖励的设备和系统未获得过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题设备事后奖励资金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贷款贴息资金除外)的支持。
(四)项目单位未被纳入信用广东网中的失信惩戒主体名单。
(五)符合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相关资金采用事后奖励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给予资助。
第九条资助标准
结合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按以下先后梯次予以支持。
(一)对企业实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改项目,按新购置设备和系统总额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0万元。
(二)对领军企业、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工业总部企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国家和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新购置设备和系统总额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三)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新购置设备和系统总额给予不超过15%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800万元。
(四)对一般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新购置设备和系统总额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600万元。
第十条对纳入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攻坚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按第九条资助标准额外提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资助标准不超过20%,最高奖励额度与第九条一致。
第十一条 引导金融支持企业技改,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项目设备和系统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参照第九条和第十条资助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入园发展,对进驻市十大主题产业园和经认定挂牌环保共性产业园的企业实施的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按上述资助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相关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四条项目入库申报每年集中办理。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细则发布入库申报通知,明确当年度资助对象、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并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网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依据申报通知要求,编制申报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每家项目单位每次最多申报一个项目,每个项目最多只能申报一次入库。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合格的项目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镇街推荐的项目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纳入中山市技术改造项目库。
(四)入库项目不等同于最终给予资助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结合当年预算安排的资金额度择优遴选项目制定资助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投资大、效益好、完整性高的项目,并经相关规定流程后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进入省技术改造项目库,但未获得省技术改造专题设备事后奖励资金资助的项目,可直接纳入中山市技术改造项目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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