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综保区、度假区、狮山商务创新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委室局,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苏州高新区众创空间备案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24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
苏州高新区众创空间备案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9〕207号)、苏州市科技局《苏州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苏科规〔2023〕1号)等文件,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区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更趋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结合苏州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建立众创空间培育体系,根据孵化载体不同的发展方向、阶段、形态,开展有梯度、有层次的载体培育、服务、管理工作。通过培育不断提高载体的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四条 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作为区域众创空间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众创空间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指导,苏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具体配合落实对区内众创空间的业务指导、备案和绩效管理等日常具体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七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备案条件
第八条 区级众创空间备案标准: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运营管理机构需在苏州高新区内注册,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6个月以上。
3.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4.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具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不低于10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1个以上。
10.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信息咨询、科技中介、金融对接、成果转化等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11.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服务的可按专业众创空间进行管理。专业众创空间入驻的细分领域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8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
12.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 申请备案高新区区级众创空间程序:
1.备案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区科创局提出申请。
2.区科创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区级备案工作,组织专家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实地核查并公示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纳入苏州高新区众创空间培育体系,并公布名单。
3.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自动认定为苏州高新区区级备案众创空间并参与绩效评价。
第十条 备案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苏州高新区众创空间申请表》
(二)相关附件:
1.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2.场地使用证明;
3.运营团队名单及社保证明材料;
4.在孵企业、创业团队(个人)名单(包括名称、进驻时间、注册资金、技术领域等),以及与其签署的服务协议;已注册企业的应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创业导师聘书、服务协议和服务活动记录等;
6.举办活动、开展服务的相关证明(包括活动通知、签到表、图片、服务案例及协议等);
7.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区科创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统计,定期开展绩效评价。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对于不上报统计数据或上报虚假信息的众创空间,取消其区级资格并不推荐申报上级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区级众创空间主要负责人变动、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区科创局递交说明报告。经区科创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同意变更,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取消其区级资格。
第十三条 纳入培育体系的众创空间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等,取消其区级资格。
第五章 考核和奖励
第十四条 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区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备案奖励。逐级获得备案的,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五条 区科创局对备案的各级众创空间统一纳入管理范围,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不同档次的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根据财政经费预算统筹分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备案的众创空间当年不重复享受绩效奖励。对于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奖励与补助资金由高新区和各功能片区按照1:1承担,综保区、创业中心对应的奖励与补助资金分别由浒墅关先进制造功能片区、狮山商务创新功能片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区科创局组织区内众创空间的申报评审和年度绩效考核,经相关审批流程审定后下拨资金。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高新区众创空间备案和管理办法》(苏高新管〔2020〕54号)期满后自动废止。2023年4月10日至本文件印发施行期间相关政策支持,参照本文件执行。本办法由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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