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财〔2024〕1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3〕29号)有关规定,为促进本市外贸回稳向好、提质增效,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2024-2025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6月3日
2024-2025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3〕29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有关要求,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与管理,支持本市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统筹使用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职责分工)
开拓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区商务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承办部(以下简称“市承办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本市相关工作发展需要,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标准等,并做好资金拨付等。
2.对“组织国际性展会”项目开展部门会审。
3.对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承办部项目审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开拓资金开展绩效管理等。
4.商务部、财政部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审核“参加国际性展会”和“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申报材料、核定项目支持金额、开展诚信管理等,对“参加国际性展会”和“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履行终审职责。
2.负责开拓资金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
3.对本区申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开拓资金绩效管理等。
4.其他开拓资金相关工作。
(三)市承办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组织国际性展会”项目审核等。
2.负责开拓资金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
3.配合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对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开拓资金绩效管理等。
4.市商务委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申报审核
第四条(支持内容和标准)
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包括:参加国际性展会、组织国际性展会、管理体系认证、优化外贸企业出口信用风险管理等。对“参加国际性展会”和“组织国际性展会”项目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70%的支持;对“管理体系认证”和“优化外贸企业出口信用风险管理”项目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详见附件1)。
第五条(支持对象)
申请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登记注册地在上海,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对近两年内已给予过开拓资金支持,但申报时上年度仍无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2、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申请“组织国际性展会”项目的企业还应符合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组织本市企业赴境外参加展览会或受商务部、上海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委托,组织本市企业赴境外参加由部、市相关部门主办的展览会。
第六条(申请注册)
首次申请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通过开拓资金申报系统(https://zxkt.mofcom.gov.cn)注册并填写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基本信息,网上确认后提交。
中小企业按登记注册地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应材料,项目组织单位向市承办部报送相应材料(详见附件2)。
已在系统注册并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请勿重复注册。如登记注册地发生变更的,应在申报项目前向相关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区属关系。
第七条(项目申报)
“参加国际性展会”和“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向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组织国际性展会”项目向市承办部申报,“优化外贸企业出口信用风险管理”项目由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统一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拓资金支持,申请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对申请项目及相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负责,应及时核对、更新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将项目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和《项目申报承诺书》(详见附件4)提交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承办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核。
(二)项目总数限额。本市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每年最高可申请10个项目。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高于10万美元(含)的中小企业当年度最多可申请10个项目(不含“优化外贸企业出口信用风险管理”项目)。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1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当年度最多可申请3个项目(不含“优化外贸企业出口信用风险管理”项目)。
(三)支持期间:开拓资金对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的项目给予支持。
(四)不得重复申请。已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开拓资金支持。已申请组织国际性展会支持的,参加该项目的企业不得以其他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开拓资金支持。
第八条(项目审核)
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承办部要建立开拓资金审核工作机制,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开拓资金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申报项目开展审核。
(一)内控建设。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承办部应加强内控建设,建立由处室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经办人组成的专项资金审核工作机制,杜绝一人经办到底现象。
(二)核对原件。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承办部应强化对关键申报材料原件的核查力度,对申报项目所涉合同、付款凭证、出入境记录等原件核查应实现全覆盖,并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表》(项目审核单位使用,详见附件5)。
(三)审核上报。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承办部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审核、专项审计等,并组织专家评审、部门会审等,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审核工作,并及时以发文形式上报项目终审情况及获支持清单。
第九条(诚信管理)
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承办部应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做好诚信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公示)
对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承办部审核通过的项目,市商务委通过开拓资金申报平台进行公示。“优化外贸企业出口信用风险管理”项目通过市商务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开拓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制度,对开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
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开拓资金申报项目的监督检查,了解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等,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配合市商务委做好开拓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申请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财务凭证相关规定妥善保存与开拓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绩效管理和年度总结)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承办部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开拓资金当年度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区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开拓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承办部在年度审核工作完成后,及时上报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内容包括资金管理制度、资金支持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资金绩效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典型企业及亮点工作等)。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要求将开拓资金绩效自评情况等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十三条(第三方追责和违规处理)
第三方应对审核、审计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提出明确的审核、审计意见,对专项资金审核、审计等结果负全责。第三方审核、审计等因工作过失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三年内该第三方不得开展市商务委专项资金审核、审计等相关工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依法接受财会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项按《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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