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扩大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的覆盖面,进一步提升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实名制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锡建规发〔2024〕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综合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中的项目综合检查分为集中检查和分散检查。集中检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集中组织开展,分散检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情况组织开展。
二、在上一次集中检查中没有项目参与检查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一次分散检查,分散检查的对象为具备检查条件且实际开工时间在上一次集中检查时间之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施工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在项目开工(以项目在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一体化管理系统的在建状态为准)后30日内自主向项目属地监管部门申请参加分散检查。符合分散检查要求的,由项目属地监管部门报送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申报项目情况,适时组建检查小组,按照综合检查的要求每季度(集中检查所在季度除外)开展一次检查工作,并在检查完成后按照锡建规发〔2024〕1号文的规定及时将综合检查得分情况录入至信用管理系统。
五、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经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且在上一次集中检查中没有项目参与检查的施工企业,可以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分散检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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