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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相城区物业服务企业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9日 11:26:06 发布部门: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收藏

  经开区、苏相合作区、高新区、高铁新城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 (阳澄湖镇政府),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区各直属公司:

  《相城区物业服务企业分类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区 委第27次常委会、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城区物业服务企业分类评价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行业监管,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 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房规〔2020〕10号)、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 行)》(苏住建规〔2019〕3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我区行政区域内纳入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范围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 、职责分工

  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物业服务企业分类评价工作,评定、发布上一年度全区物业服务企业分类评价等级,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企业“红黑榜”。

  各镇(街道、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协助采集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符合负面清单的信息,并及时报送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镇(街道、区)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符合负面清单的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三 、评分标准

  以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平均成绩为基础,结合企业经营业绩、管理规模、党建引领、获评荣誉 等正面清单以及企业被通报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负面清单,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分类评价。

  具体分值计算公式为:物业服务企业分类评价得分=企业参评项目平均得分+正面清单得分+负面清单扣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其中企业参评项目按照《相城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 评价办法(试行)》开展评价,满分100分,正面清单加分最高10分,负面清单扣分不设上限。

  正面清单事项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经认定后加分。 负面清单事项由镇(街道、区)、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认定后扣分。

  四 、评价结果

  (一)建立分类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分类评价得分由高到低分为 A、B、C、D 四个类别,其中90分及以上的为A 级,80分(含)~90分(不 含 ) 为B 级,70分(含)~80分(不含)为C级,70分以下为D级。

  (二)设立“红黑榜”

  1.项目“红黑榜”。物业管理项目按照《相城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进行评分,综合评价得分前10名且得分不低于90分的物业管理项目列入“红榜”,综合评价得分后10名且得分70分以下或符合本条规定一票否决情形的物业管理项目列入“黑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项目,予以一票否决,分数评定为不合格(59分):

  (1)项目因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出现重大信访、投诉;

  (2)项目发生人员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经认定为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有明显管理漏洞的;

  (3)存在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的情形。

  2.企业“红黑榜”。评价得分为A级且无项目考核成绩低于80分的前十名物业服务企业纳入我区物业服务企业“红榜”,评 价得分为D级的后十名物业服务企业纳入我区物业服务企业“黑榜”。

  五、结果运用

  (一)分类结果运用

  对于A级物业服务企业,自分类评价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减少检查频次;

  2.按规定录入相关良好信息,给予信用加分;

  3.依法可以采取的其它激励措施。

  对于B级物业服务企业,自分类评价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减少检查频次;

  2.积极引导其自我完善提升。

  对于C级物业服务企业,自分类评价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对违法违规情形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2.不得参与我区搬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3.取消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对于D级物业服务企业,自分类评价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在C级基础上可以额外采取以下措施:

  1.对其法定代表人或驻苏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

  2.按规定录入相关不良信息,给予信用减分。

  ( 二 ) “红黑榜”运用

  1.对于列入“红榜”的项目,在各类表彰奖励、示范项目评价等活动时优先考虑或推荐;对于列入“黑榜”的项目,属地政府要积极引导业主依法开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

  2.对于列入“红榜”的企业,倡导业主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对于列入“黑榜”的企业,将“黑榜”通报有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引导业主自觉不选聘“黑榜”物业服务企业。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下载
相城区物业服务企业分类评价评分标准.docx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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