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苏相合作区、高新区、高铁新城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 (阳澄湖镇政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区各直属公司,各有关银行:
经区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相城区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1日
相城区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推动金融(服务)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有效提高创新企业融资可得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 《关于推进苏州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202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设立相城区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为确保风险补偿基金高效、规范、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基金形式设立, 基金规模为5000万元,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 金融监管局”)委托苏州市相城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金控集团”)或其指定下属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是信用保障基金,适用于在风险补偿机制下的各类政府支持信贷创新产品(如“相科贷”“相知贷”“苗 圃贷”“相才贷”“相信保”“相城转贷”等),主要用于鼓励推动各类金融(服务)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相城区内企业的信贷投放,对金融(服务)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开展政府支持信贷创新产品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补偿,金融(服务)机构或类金融机构获得的各级风险补偿基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具体补偿比例、补偿金额及补偿流程按照不同政府支持信贷创新产品单独制定。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运营遵循“公开透明、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由区金融监管局牵头,会同财政局、金控集团,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区科技局、市监局、组织部(人才办)等)及 外聘专家组建风险补偿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 员会”)。监管委员会是风险补偿基金的风险管控机构,负责对出现不良贷款的金融(服务)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负责对逾期贷款的补偿申请进行审议并做出决策,负责在各政府支持信贷创新产品熔断机制触发时对风险补偿机制和政府支
持信贷创新产品进行评估整改。
第七条 区金融监管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政府支持信贷创新产品的审核备案及日常监督;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调整,并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区金控集团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运营管理、政府支持信贷创新产品的研究及制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科技局、市监局、金融 监管局、组织部(人才办)等)负责配合政府支持信贷创新产品的设立、相关企业库的建立及动态调整,并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参与审核备案及日常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本办法的支持对象是指登记注册地址在相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它经认定的区内重点企业。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区金控集团或其指定下属子公司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日常运营管理。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符合条件的费用支出、利息收入均纳入风险补偿基金统一管理。区金控集团按半年度、年度向监管委员会及相关主管单位提交风险补偿基金运营情况报告、政府支持信贷创新产品运营情况报告、合作金融(服务)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履职情况报告。
第十条 区金控集团根据区内实体企业实际融资情况需要研究制定政府支持信贷创新产品,提交区金融监管局审核备案。通过审核的,由区金控集团按照不同政府支持信贷创新产品实际情况,确定合作机构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服务)机构或类金融机构需针对政府支持信贷创新产品建立贷款审批、投放的绿色通道,并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结合市场因素给予企业优惠贷款利率,具体利率通过不同政府支持信贷创新产品协议约定,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十二条 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授信申请,由监管委员会负责召开业务审查会议,按照具体政府支持信贷创新产品操作管理办法,对申报的贷款项目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信贷项目,纳入风险补偿机制。额度1000万元及以下的授信申请,区金控集团根据企业申报贷款情况,按照具体政府支持信贷创新产品操作管理办法,对申报贷款项目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信贷项目,纳入风险补偿机制。
第十三条 金融(服务)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应根据审核意见对申报企业放款,并履行日常信贷监管职责,贷款到期正常收回的报区金控集团进行贷款业务结项;贷款到期仍无法收回的,金融 (服务)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应积极履行追索程序;当纳入风险补偿机制的贷款逾期达30天以上的,金融(服务)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产品协议约定的风险补偿流程,以约定补偿总额为限,向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单位申请补偿。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单位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初审符合风险补偿要求的,报监管委员会,监管委员会在十个工作日内对金融(服务)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履职情况和贷款损失情况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单位按照合作协议规定进行拨付,并向区金融监管局报备。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金融(服务)机构或类金融机构需加强贷中、贷后管理,承担不良贷款的追偿责任,减少风险补偿基金的损失,对事后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风险承担比例,直接缴回风险补偿基金专户。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设置熔断机制,当年度实际支出的风险补偿基金总额不得超过年初基金余额的30%;纳入风险补偿机制的各类政府支持信贷产品应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设立熔断机制。当政府支持信贷创新产品触发熔断,该政府支持信贷创新产品后续业务应不再纳入风险补偿机制。
第十七条 区金融监管局对金融(服务)机构或类金融机构进行年度评价,以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对区内企业的支持力度,评价结果纳入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
第十八条 发生风险补偿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支持信贷创新产品,不得享受区内各类财政性奖补资金;对于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相城区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不良信用。
第十九条 企业、金融(服务)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应当对其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的, 一经查实将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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