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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醒经营主体履行2023年度年报义务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9日 10:31:22 发布部门: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规定,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且目前为存续状态的经营主体(包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2024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http://gd.gsxt.gov.cn】或选择“粤商通”APP报送2023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现提醒我市仍未报送并公示2023年度年报的经营主体,须按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对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报的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信用约束及行政处罚。

  咨询电话:0752-2789835(市局)、0752-2183590(惠城区局)、0752-3370834(惠阳区局)、0752-8829223(惠东县局)、0752-6288082(博罗县局)、0752-7784943(龙门县局)、0752-5591399(大亚湾区局)、0752-3278322(仲恺区局)。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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