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滨海新区、高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资助政策,根据《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办法(试行)》(茂府规〔2023〕3号)(以下简称“资助办法”),我局现组织开展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类资助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助类别
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类资助是指符合“资助办法”第三章所列的资助项目,包括:
(一)第十九条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资助;
(二)第二十条 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资助;
(三)第二十一条 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及应对资助;
(四)第二十二条 专利无效请求资助;
(五)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资助;
(六)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调解组织资助。
二、资助对象
根据“资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理范围
本次资助受理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生并符合本次资助类别的知识产权保护类项目。
四、申报材料及资助标准
(一)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资助。
1.资助类别及标准。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的,每个一次性资助50万元。
2.申报条件。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筹建名单时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筹建名单的公告日为准)在资助受理范围内;入选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申报材料:
(1)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示范区筹建牵头责任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筹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申报材料;
(4)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筹建名单的通知公告;
(5)银行账号证明材料:示范区筹建牵头责任单位提供银行的相关开户证明资料。
(二)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资助。
1.资助类别及标准。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的,每个一次性资助10万元。
2.申报条件。入选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时间(以上级部门认定的通知公告日为准)在资助受理范围内;获得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属于国家级别;获得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申报材料:
(1)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3)向上级部门申请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的申报材料;
(4)上级相关部门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的通知公告;
(5)银行账号证明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银行的相关开户证明资料。
(三)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及应对资助。
1.资助类别及标准。在境外提起侵权诉讼资助: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获得境外专利授权或商标注册后,在境外提起专利商标侵权诉讼,最终判定被告侵权成立的,美国、英国、日本、欧盟国家每案最高可资助金额1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每案最高可资助金额5万元。
应对境外专利商标侵权诉讼或行政调查资助:茂名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在境外应对专利商标侵权诉讼或行政调查,并在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茂名分中心备案,最终判定侵权不成立或以侵权不成立达成和解的,美国、英国、日本、欧盟每案最高可资助金额1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每案最高可资助金额5万元。
应对商标境外抢注维权资助: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在境外应对商标抢注,最终异议或无效成功的,美国、英国、日本、欧盟每案最高可资助金额1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每案最高可资助金额5万元。
2.申报材料:
(1)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3)银行账号证明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银行的相关开户证明资料,个人提供以本人名字开户的存折或银行储蓄卡;
(4)海外维权相关证明资料:获得境外专利授权或商标注册的相关文件、境外诉讼的文书材料、侵权判定、备案文件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5)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诉讼过程产生的付款凭证、发票凭证及相关费用凭证材料。
(四)专利无效请求资助。
1.资助类别及标准。在国内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被诉专利侵权的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对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最终成功无效一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同一主体每年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境外对相关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最终成功无效一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美国、英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最高可资助金额1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最高可资助金额5万元。
2.申报材料。
(1)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3)银行账号证明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银行的相关开户证明资料,个人提供以本人名字开户的存折或银行储蓄卡;
(4)相关证明资料:向相关部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最终成功无效的证明文书资料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5)提出无效请求过程产生的付款凭证、发票凭证及相关费用凭证材料。
(五)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资助。
1.资助类别及标准。鼓励大型园区、产业聚集区、行业协会、专业市场等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培育布局、风险监测、法律咨询、争议解决、宣传培训、品牌建设、维权援助等综合性公共服务,健全相应的行业知识产权制度和自律机制,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能力。每年对被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确认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的承建单位进行资助,每个单位一次性资助5万元。
2.申报条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被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确认的时间(以被认定的通知公告日为准)在资助受理范围内;被确认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申报材料。
(1)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3)向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的申请材料;
(4)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批复同意设立的通知公告;
(5)银行账号证明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银行的相关开户证明资料。
(六)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调解组织资助。
1.资助类别及标准。支持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鼓励调解组织与法院等司法部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对依法备案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专利纠纷案件数量超过10件的,资助5万元。
2.申报条件。该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资助受理范围时间内已依法备案;完成调解我市的专利纠纷案件的时间在资助受理范围内;专利纠纷案件数量超过10件的。
3.申报材料。
(1)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3)依法备案的证明材料;
(4)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调解我市的专利纠纷案件数量不少于10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5)银行账号证明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银行的相关开户证明资料。
五、申报要求
请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1式2份盖章版纸件报送至市局知识产权保护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个项目内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对申报单位存在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请各区、县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滨海新区、高新区分局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单位及个人申报。
六、申报时间
申报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截止。
七、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学伦、陈颖斐,联系电话:2275966、2732836,邮箱:mm2275966@163.com。地址:茂名市高水路鲤鱼岭六号大院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1104室知识产权保护科,邮编:525000。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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