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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8日 10:24:32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收藏

浙财建〔2024〕3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宁波不发):

  为规范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我们重新制定了《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我省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收到补助资金后纳入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部门实施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等。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完成)数据,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分解绩效目标,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县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管以及组织指导部门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具体牵头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后,由中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期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形势需要,对于不再开展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相应停止有关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七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

  (二)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

  (三)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

  (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第八条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将补助资金统筹分配至具体支持范围。其中:部分资金根据各地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完成)量、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奖励资金根据年度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

  第九条住房保障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地上报并经核定的上年度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户数、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间)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各地财力状况、绩效评价情况等进行分配,适当兼顾集中财力支持的要求。其中,2024年属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过渡期,以各地上报的计划筹集套数作为分配因素。

  各因素对应权重,根据城镇住房保障年度工作重点以及补助资金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财力状况。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市县财力系数设为1.5,其他市县设为1。

  绩效评价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市县,绩效系数为1.1;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市县,绩效系数为1;在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市县,绩效系数为0.9;60分以下的市县,绩效系数为0。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地上报并经核定的上年度城中村拆除新建户数(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拆除新建户数)、整治提升户数(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整治提升户数)、筹集安置房套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各地财力状况、绩效评价情况等进行分配,适当兼顾集中财力支持的要求。其中,2024年属于城中村改造政策过渡期,以各地上报的计划拆除新建户数、整治提升户数、筹集安置房套数作为分配因素。

  各因素对应权重,根据城镇住房保障年度工作重点以及补助资金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财力状况。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市县财力系数设为1.5,其他市县设为1。

  绩效评价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市县,绩效系数为1.1;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市县,绩效系数为1;在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市县,绩效系数为0.9;60分以下的市县,绩效系数为0。

  第十一条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各地财力状况、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分配。

  其中: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对应的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 各因素对应的资金权重如需变动,可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任务状况、工作重点以及补助资金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财力状况。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市县财力系数设为1.5,其他市县设为1。

  绩效评价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市县,绩效系数为1.1;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市县,绩效系数为1;在80分以下的市县,绩效系数为0.9。

  第十二条棚户区 (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各地上报的年度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计划,结合各地财力状况、绩效评价情况等进行分配。

  财力状况。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市县财力系数设为1.5,其他市县设为1。

  绩效评价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市县,绩效系数为1.1;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市县,绩效系数为1;在80分以下的市县,绩效系数为0.9。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中用于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的资金规模,根据城镇住房保障年度工作重点、任务状况、奖励资金规模等综合确定。重点向住房保障领域倾斜,兼顾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奖励资金按年度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其中:绩效评价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市县,绩效系数为1.5;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市县,绩效系数为1;在80分以下的市县不参与分配。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以奖代补机制,细化评价标准,重点对进展快、示范效应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支持,并兼顾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及上级政策调整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等,按规定修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需要重点支持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奖励。落实国务院督查激励要求相关资金从奖励资金中安排。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预算文件后会同省建设厅于30日内,将补助资金和绩效目标分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同步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第十八条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要求及时将资金预算通过正式文件等形式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规范管理,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协调,原则上支持的具体项目不重复,确保项目资金具体投向不交叉。

  市县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缺口量大、筹措难的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九条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加强对市县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监管,切实落实项目储备和推进机制,按照项目成熟度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排序,严格项目审批,加强日常监测,按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避免出现“钱等项目”等情况。对于推进困难、无法继续实施以及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补助资金闲置一年及以上的项目,及时按规定调整,并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本息等支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中,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

  市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参考省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情况设置。

  第二十六条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并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做好统筹衔接。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实施市县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报送本市县绩效评价报告。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要求审核汇总本地区申报资料(含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1月25日之前将评价报告及附表加盖两部门公章后报送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具体报送要求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另行通知。对于无故不按时上报申报资料的市县,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于每年2月28日前,按要求将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及附件等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三)根据财综〔2024〕15号文件,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对各地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后,于每年3月20日之前,将审核总结报告和审核意见表报送财政部,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其中,实地抽查审核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各项数据所占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被抽查地区分配资金的20%。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住房保障绩效评价指标表

  2.城中村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3.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4.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附件下载
附件1-4 绩效评价指标表.xls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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