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评估和合法性审查,2022年5月20日印发的《四川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办理实施细则(暂行)》(川经信规〔2022〕2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6月20日,原文无修改。
特此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审计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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