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分别简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相关要求,根据《天津市高企认定办关于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体系
区内企业根据注册地,按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滨海新区其他区域进行划分,滨海新区其他区域包括东疆综保区、中新生态城和各街镇。
注册在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的企业,高企认定相关工作由相应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具体工作安排以相应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注册在滨海新区其他区域的企业,高企认定相关工作由我局受理。企业将材料报送至所在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街镇(以下称推荐单位)。推荐单位组织核实及推荐工作,将经核实并同意推荐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至我局指定受理机构,未经推荐单位核实及推荐的材料我局不予受理。企业在申请认定前应无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失信惩戒对象。
各开发区、街镇联系方式及地址见附件1。
二、申报范围
(一)2021年认定,2024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以GR2021开头);
(二)除上述到期重新认定以外的有意向申报高企认定、天津市高企培育库入库的企业;
(三)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高企;
(四)由外省市迁入的有效期内高企。
三、申报批次及时间
高企认定、更名或重大变化、整体迁入相关工作,以及天津市高企培育库入库申请在截止日前采取常态化受理,截止日分别为:
(一)高企认定分两个批次办理,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31日和9月30日;
(二)天津市高企培育库入库申请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三)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高企:
第一批:6月28日(2024年资格到期高企申报重新认定又涉及更名或重大变化的需先完成更名或重大变化程序,若企业参加本年度到期重新认定应在本批次提交);
第二批:8月30日;
第三批:11月29日。
(四)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入的,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
上述截止日期均为推荐单位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企业报送至推荐单位的截止日期以推荐单位通知为准,原则上应早于我局受理截止日期5个工作日以上。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组织材料
1.高企认定(含到期重新认定)
企业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进行注册,登录高企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务必保证材料完整、准确、清晰,并将系统中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企业应报送1本纸质高企申报材料(参考格式见附件2,研发费用辅助账格式一、格式二企业可任选其一,见附件3.1和3.2),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滨海新区),并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承诺书》(见附件4)。纸质高企申报材料内容必须与高企管理系统完全一致。企业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1)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见附件5)文件执行(适用证明事项包括“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登录系统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认定后,随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不再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其他证明材料。
(2)非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2.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
高企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企业,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报备,按照《认定办法》规定执行。
企业名称变化,经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适用于简单更名。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信用承诺书》(见附件6)
(2)《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4)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适用于重大变化,除提供上述简单更名所需的相关材料外〔提交材料(2)—(5)〕,其他同认定提交材料。
3.天津市高企培育库
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标准》(见附件7),参考《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在“天津市科技管理信息平台”(kjgl.kxjs.tj.gov.cn)上传申报材料。同时申报高企新认定和天津市高企培育库的,培育库无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仅申报天津市高企培育库的,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应包含从系统中直接打印的申请书和在系统中上传的相关附件。
4.高企迁入
证书在有效期内、在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入我区的,应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承诺书》(见附件8)及以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企业迁入前、迁入后营业执照;
(3)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搬迁情况说明);
(4)企业原所在地清税证明;
(5)企业迁入前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
(二)企业向推荐单位报送材料
注册在东疆综保区、中新生态城的企业,推荐单位分别为东疆综保区、中新生态城科技主管部门;注册在各街镇的企业,推荐单位为所属街镇。
企业向推荐单位提交上述材料时,应附《企业情况表》(见附件9,除高企简单更名和整体迁入外均需提交)电子版文件,确保《企业情况表》中内容与材料一致,随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三)推荐单位组织核实和推荐
1.高企认定、重大变化、天津市高企培育库
推荐单位在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表》(见附件10);赴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因企业在天津市外实际经营等原因无法实地核查的企业,可采取视频核查等方式),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实地核查表》(见附件11)上如实记录,签字后留存备查;对核实、实地核查后同意推荐的,推荐单位按类型、分批次汇总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实地核查汇总表》(见附件12),连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表》和企业申报材料,以现场或邮寄方式报送区科技局指定受理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实地核查汇总表》涉及企业推荐意见应当一致。
2.高企简单更名
推荐单位在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对核实后同意推荐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推荐表》(见附件13),将《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推荐表》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后以现场或邮寄方式报送区科技局指定受理机构。
3.高企迁入
推荐单位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对核实后同意推荐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推荐表》(见附件14),将《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推荐表》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后以现场或邮寄方式报送区科技局指定受理机构。
五、有关要求
(一)关于财务中介机构和专项报告赋码的相关要求
高企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应由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如实出具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相关内容)。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企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按财政部《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2〕32号)要求,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并申请赋码;按中国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要求,2023年7月1日起,经行政登记设立并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报告首页须带有经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ecctaa.com)备案的二维码。
(二)关于强化过程监管的要求
高企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标准和程序开展,不收取任何费用。推荐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确保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材料。
企业应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对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将自动丧失申报资格。企业应在申报材料中以书面形式作出信用承诺(申请认定、重大变化企业使用附件4,简单更名企业使用附件6,迁入企业使用附件8),申请认定企业应在高企管理系统上传合规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皮。
区科技局将会同有关单位通过实地核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高企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对实地核查、随机抽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不予认定,已认定的企业将提请取消高企资格并在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
特此通知。
区科技局联系方式:022-66707958,022-66707957;
受理机构联系方式:022-66211325;
受理机构地址:滨海新区经开区第四大街79号,天大科技园A1座5楼G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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