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税〔2024〕2号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会同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共同研究,确定了我省232户承担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各地严格按照名单,贯彻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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