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5号)
(三)《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光工信规〔2023〕3号)
二、支持对象、标准及方式
(一)首批次产品认定项目
1.支持对象
获得国家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的企业,以及经省、市工信部门评定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企业。
2.支持方式及标准
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对首批次产品,按认定后一年内实际销售额的10%予以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金额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认定后一年内是指申请产品自政策施行以来,被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工信部门认定为新材料首批次产品后次年一个完整自然年份。
销售额是指能提供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用户收货凭证,到款额占总售价60%(含)以上的实际已销售产品金额。
(二)首批次产品采购项目
1.支持对象
购买本条第(一)款所支持的首批次产品的采购方。
2.支持方式及标准
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对购买首批次产品的,按首年度实际采购额的10%予以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首年度是指购买的产品自政策施行以来,被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工信部门认定为新材料首批次产品后次年一个完整自然年份。
采购额是指能提供采购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收货凭证,付款额占采购总价60%(含)以上的实际已采购产品金额。
三、申报基础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新材料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五)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专项申报条件
(一)首批次产品认定项目
(1)申请产品自政策施行以来,被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工信部门认定为新材料首批次产品;
(2)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3)与采购方属于上下游产业链企业,且不存在关联关系,申报多个产品的,所有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情况(每个专利只能使用一次)。
(二)首批次产品采购项目
(1)采购的产品须满足本条第(一)款条件。
(2)与销售方属于上下游产业链企业,且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申请材料
(一)基础申请材料
1.《光明区新材料产业首批次产品进入下游应用奖励项目申报表》(附表)。
2.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信用信息资料。申报单位提供在深圳信用网打印的完整版信用报告。
4.近两年财务报告或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5.近两年纳税证明(在税务申报系统下载)。
6.产品彩色照片一张。
(二)专项申请材料
1.申报首批次产品认定项目
(1)产品被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工信部门认定为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证明材料。
(2)新材料生产研发企业在首批次产品认定后次年一年内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合同内容应包含申报新材料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且符合对应目录主要参数指标。如销售合同未包含技术参数,则应提供与销售合同同时签订的技术合同等。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3)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银行到账凭证复印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中所列新材料产品名称必须与申报新材料产品名称一致,如发票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如有多张发票,应提供相应的发票汇总表格。
(4)与销售合同对应的新材料产品实际用户应用报告复印件。
(5)发明专利与申报新材料产品关联性的说明,并提供与申报产品直接对应的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发明专利申报、受理、实质审查、授权等能反映专利实质内容及过程的完整材料;涉及专利转让的,需提供发明专利变更申报书、专利转让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6)由市级及以上的法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规范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新材料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如检测报告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7)申报单位与采购方的非关联证明。
(8)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时需提供。
(9)其他资料,如必要的情况说明等。
2.申报首批次产品采购项目
(1)与新材料生产研发企业在其首批次产品认定后次年一年内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申报新材料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且符合对应目录主要参数指标。如采购合同未包含技术参数,则应提供与采购合同同时签订的技术合同等。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中所列新材料产品名称必须与申报新材料产品名称一致,如发票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如有多张发票,应提供相应的发票汇总表格)。
(3)申报单位与销售方的非关联证明。
(4)与采购合同对应的新材料产品实际用户应用报告复印件。
(5)其他资料,如必要的情况说明等。
电子材料:基础申请材料第1项《光明区新材料产业首批次产品进入下游应用奖励项目申报表》需登录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s://qyfwmh.szgm.gov.cn/#/home)在线填报,其他材料上传PDF文件至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
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请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导出带水印编号的所有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壹式壹份,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报受理方式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
2023年度被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工信部门认定为新材料首批次产品认定或采购项目:2024年8月1日9时至 2025年1月31日18 时(注:原则上超过网络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申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形式审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纸质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时向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纸质材料受理时间
2023年度被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工信部门认定为新材料首
批次产品认定或采购项目:2024年8月1日9时至 2025年2月7日 18时 (工作日)(注:网上初审通过后请及时提交纸质材料,成功提交纸质材料的项目才算完成申请。)
(三)网络申报平台: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网址:http://218.17.84.7:8191/)
(四)纸质材料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牛山路公共服务平台3楼326B室。
业务咨询电话:0755-21389087
七、办理流程
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线上初审--申报单位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报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拨款资金。
八、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财政资金情形的,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后将按照区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区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本指南实施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三)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提供已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未备案或虚假备案的审计报告,我局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区经济发展资金项目,区工业与信息化局将其列入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申报单位应保留所上传资料的原件,对于任何存疑的申请材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随时查阅原件。
(五)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本项目的资金申报事宜,申报单位在正式申报项目前,请先仔细阅读通知和申报指南,按要求进行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六)申报单位应当自主申报,不得委托中介,一经发现,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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