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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惠州市中小企业投诉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4日 10:39:54 发布部门: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惠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惠州市中小企业投诉中心)。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江北段43号1106室。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惠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协调、指导服务。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为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提供信息、资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推广先进、成熟、适用技术,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承担我市生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推广、发展研究等工作。接收中小企业对相关部门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或协调组织调查中小企业的投诉,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企业。承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未单独设立党支部,党员由中共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内设支部管理,单位按要求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单位重大问题按规定提交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审议,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在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的领导下,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涉及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提交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讨论决定,坚决执行党组会议决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法违纪问题的预防和监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并举行培训和管理;

  (三)任免本单位人员;

  (四)核准本单位工作报告、年度报告;

  (五)对本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六)监督、指导本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八)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指导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按照章程开展业务工作;

  (二)支持和指导本单位做好事业规划发展;

  (三)支持和指导本单位做好人员结构优化,做好干部职工职务级别提拔任免工作;加强干部职工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支持干部职工提升学历和技术技能等级,推动提升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惠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惠州市中小企业投诉中心)班子会,班子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中心班子会议事规则:

  (一)中心班子会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召开;

  (二)中心班子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在位时,可委托1名副主任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中心班子会扩大会议,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三)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正、副职主任均到会方可召开;

  (四)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五)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正式印发的文件为准,并及时报送举办单位。

  第二十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由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任免,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二条根据《中共惠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共惠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惠市编〔2020〕11号)规定,本单位为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未设内设机构,核定事业编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章程;

  (二)获取有关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方针等信息的权利;

  (三)对本单位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建议或检举;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服务对象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积极配合本单位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途径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立足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在职责范围内,全方位、多渠道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在举办单位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事业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广先进、成熟、适用技术,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三)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四)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由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严格执行举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制度和决算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按要求做好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在服务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接受单位或个人捐赠、资助。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约定方式合法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捐赠、资助纳入本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三)本单位年度预决算;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于2024年3月29日经惠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惠州市中小企业投诉中心)中心班子会表决通过,并经举办单位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惠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惠州市中小企业投诉中心)。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2024年5月27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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