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4业务年度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企业类”项目。鼓励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外贸企业,向已备案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下称“出口信保”)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一般企业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对企业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二)“平台类”项目。鼓励保险公司对2023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外贸企业定向开展出口信保“普惠平台类”服务,扩大普惠平台覆盖面,对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费给予支持。出口信保相关产品定义见附件1。
二、支持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三、支持标准
(一)“企业类”项目。按企业2024年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
(二)“平台类”项目。对保险公司垫付的通过“单一窗口”投保的普惠平台保险费给予全额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承保企业2023年出口额的0.048%。
四、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程序
1.“企业类”项目。
请各保险公司梳理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项目,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按以下要求报送:
(1)1-7月申请保险费入库金额应按照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标准准确计算;
(2)提前预估8-12月入库金额(需有测算依据);
(3)请各保险公司于6月26日前报送本年度资金概算至我局,并于8月2日前填写附件2将入库金额函复(含电子版及盖章版)我局。
2.“平台类”项目。
由符合条件的省一级保险公司在2024年6月26日前上报资金概算至省商务厅,于8月10日前填写附件2中“平台类”项目入库明细表并上报省商务厅,于2025年1月31日前向省商务厅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资助的,责任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附件:1.注意事项
2.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入库明细表
中山市商务局
2024年6月5日
(联系人:商务局贸促科陈泽杰,电话:89892855)
附件1
注意事项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相关定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支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785号),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保障信用期间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有条件、有意愿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首次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应在开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法人机构对口监管的机构监管部门或银保监局。
本通知中,“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是指“普惠平台类”以外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包括中国信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小微企业适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A款”“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B款”“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C款”“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销售风险保险”“跨境电商出口政治风险保险”“跨境电商出口平台支付风险保险”,中国人保的“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信用保险”,太平洋保险的“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短期)”,平安产险的“出口贸易短期信用保险”,大地保险的“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中银保险的“出口贸易短期信用保险”,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短期B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等。“普惠平台类”保险产品是指在上年度政策支持的出口额在600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基础上,扩展增加对出口额在600万-1000万美元(含)的中小企业提供支持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包括中国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小微企业适用)”、中国人保“小微企业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太平洋保险“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等,上述产品需通过“单一窗口”投保/续转。
上述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省商务厅报送出口信保承保情况(含当年新签或者续保的企业清单)。对于在2024年度首次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按要求向监管机构报备的保险公司,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将报备情况,以及“一般企业类”和“普惠平台类”保险产品介绍、保险方案报广东省商务厅备案。
二、“企业类”项目注意事项
(一)发票方面
1.保险费发票应在2024年1月至12月的规定申报期内;要剔除申报期外发票。
2.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上关键信息(含发票开具日期、发票金额、发票抬头名称)应清晰完整,如无法辨认的,需用签字笔注明清楚,并加盖公章。
(二)重复投保情况
对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并同时申报资金的,取消企业当期该保险标的资助资格。同一企业存在两条及以上投保申请明细,若为不同标的且保险单有效期不重叠,均可申报。
(三)核实投保企业存续情况
在签订保险单时,保险公司务必严格核实投保企业存续情况。对于保险单生效日后、提交申请材料前已经注销(保险单年度失效日在企业注销日后)的企业,由于保险单生效后保险公司已承担一定期间风险,因此按照保险单生效日至企业注销日的保险单存续期间计算资助金额,即:应资助金额=实缴保险费金额÷365×存续期间×资助比例。存续期间按照保险单生效日(含当天)至企业注销日(含当天)的天数计算。因上述原因导致保险费发票修改重开的,以首次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三、“平台类”项目注意事项
(一)审计监督责任
保险公司应选取独立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确保保单、发票、应收款、企业存续情况等统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配合做好资金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工作。省商务厅对申报单位的经营情况、内部管理、工作流程开展现场核查。
(二)保险责任
为保障投保“普惠平台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权益,符合投保“普惠平台类”保险产品条件的企业确认投保意向、且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的,在“平台类”项目支持资金到账前,保险公司可以向“普惠平台类”企业出具并生效保险单。保险公司自保险单约定的保险单生效日起承担保险责任,“平台类”项目支持资金到账前发生保险责任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内部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并承担保险合同义务。
(三)汇率
折算汇率以本申报指引正式发文当天中国银行的美元中间价折算为美元金额,主要用于换算“平台类”项目资助额上限。
附件2
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入库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人民币元
“企业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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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 |
企业名称 |
保险机构 |
实际发生额 |
预估发生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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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保费金额(1-7月) |
申请资助金额 (1-7月) |
实际承保规模 |
预估保费金额(8-12月) |
预计资助金额(8-12月) |
预计承保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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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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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 |
实际发生额 |
预估发生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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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保费金额(1-7月) |
申请资助金额(1-7月) |
实际承保规模 |
预估保费金额(8-12月) |
预计资助金额(8-12月) |
预计承保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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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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