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1〕4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下发了《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1〕73号)。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市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权限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下放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二、申请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可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yjj.beijing.gov.cn)查看办事指南,按照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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