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浙政发〔2024〕10号)、《浙江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4〕2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24〕43号)有关精神,根据商务部等7部门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落实。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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