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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工信系统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三个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2日 13:34:03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收藏

  根据《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三个清单”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年度任务清单(2024-2026年)》《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企业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全面排查隐患。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要将“三个清单”建立实施工作与落实《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要求同部署、同推动,督促相关企业把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作为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重要措施来抓,结合实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做到底数清、责任明、制度实、措施细,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闭环管理机制,确保早发现、早治理。

  二是强化动态管理。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要结合辖区企业情况,对“三个清单”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并督促企业根据从业人员变化、生产装置及工艺技术变更和建设项目新改扩情况,及时修订企业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确保清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狠抓隐患整改。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要督促辖区民爆企业针对重大事故隐患事项,明确具体排查周期和责任人员,有力有序开展隐患排查并如实记录;要组织车间、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认真学习隐患排查相关法律规定,强化责任落实,提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

结果

处理措施

检查依据

处罚标准

备注

1

相应证照及安全评价情况

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是□否□不涉及□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

2.依法立案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一条“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或超过有效期限,安全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令,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安全评价是否“合格”

是□否□不涉及□

2

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是否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是□否□不涉及□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

2.依法立案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二条“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

是□否□不涉及□

3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查看证件

是□否□不涉及□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

2.依法立案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三条”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证

查看证件

是□否□不涉及□

 

4

“四超”行为

超过许可数量或品种

现场检查

是□否□不涉及□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2.依法立案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四条“超过许可数量或品种、超过规定时间作业、超过规定储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的。”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令,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令,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令,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超过规定时间作业

是□否□不涉及□

超过规定储存量

是□否□不涉及□

超过定员人数

是□否□不涉及□

5

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情况

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管理严重缺失

现场检查

是□否□不涉及□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2.依法立案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五条“管理严重缺失、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失效可能导致本单元或更大单元安全失控的。”第十七条“未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是否有效

是□否□不涉及□

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情况

阅资料

现场检查

是□否□不涉及□

 

6

外部因素

外部因素影响安全

现场检查

是□否□不涉及□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2.依法立案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六条“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且构成重大风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

危险性建(构)筑物

危险性建(构)筑物是否经设计单位设计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是□否□不涉及□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2.依法立案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七条“未经设计擅自改变危险性建(构)筑物用途从事危险性作业的。”第十四条“生产区、总库区和危险品建筑物未经具有专业甲级(民爆器材工程、防化)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是否擅自改变危险性建(构)筑物用途从事危险性作业

是□否□不涉及□

 

是否经具有专业甲级(民爆器材工程、防化)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单位设计

查阅资料

是□否□不涉及□

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8

防爆、防火、防雷设备设施

危险工(库)房防爆、防火、防雷是否按规范要求配备设备设施且是否有效。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是□否□不涉及□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2.依法立案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八条“危险工(库)房防爆、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9

设备工艺

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是□否□不涉及□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2.依法立案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九条“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民爆专用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擅自更改、改变用途的。”第十条”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未履行规定程序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民爆专用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擅自更改、改变用途的。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是□否□不涉及□

 

新研制专用设备未履行规定程序投入生产使用的。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是□否□不涉及□

 

10

安全距离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外部距离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是□否□不涉及□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2.依法立案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十一条“危险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或外部距离不能满足GB50089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11

危险物品储存

储存性质不明危险品或不按规范要求同库存储民爆物品

现场检查

是□否□不涉及□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2.依法立案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十二条“库房和仓库储存性质不明危险品或同库存储危险品不符合GB50089规定的。”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令,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令,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12

现场混装炸药生产

现场混装设备设施生产包装型炸药。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是□否□不涉及□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2.依法立案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十三条“利用现场混装炸药地面站设备设施生产包装型工业炸药的。”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令,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令,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13

设计评审和验收

新改扩建项目是否经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审查(或设计评审)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是□否□不涉及□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2.依法立案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十五条“新改扩建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审查(设计评审)、未经试生产运行或未经过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未经试生产安全条件考核或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经营的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是□否□不涉及□

 

14

销爆、拆除

报废生产线、设备设施的销爆、拆除

查阅资料

是□否□不涉及□

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2.依法立案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第十六条“未履行规定程序要求擅自销爆拆除民爆生产线、设备设施的,或报废半年后仍未实施销爆处理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令,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责任编辑:cao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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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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