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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虹口区关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2日 09:32:52 发布部门:虹口区人民政府 收藏

  各有关单位:

  《虹口区关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虹口区数据局

  2024年6月6日2024年6月6日

  虹口区关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措施(试行)

  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沪委发〔2020〕35号)、《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2〕11号)、《立足数字经济新赛道推动数据要素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沪府办发〔2023〕14号)等文件精神,聚焦数字经济核心领域和关键赛道,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将虹口打造成为数字经济发展新高地,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所指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应用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形态。

  二、支持对象

  本措施支持对象是指在虹口依法设立并合规运营,经认定符合数字经济发展导向的企业和机构,主要包括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集成电路设计、空间信息、元宇宙、区块链、大模型、人工智能、数字内容、数字人、空间计算等数字经济新赛道。

  三、支持类别和内容

  (一)加强全生命周期服务

  第1条 支持重大项目引进

  对数字经济重大项目,经综合评估,分年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第2条 支持优质企业投资

  (1)对数字经济企业,实收资本(股本)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综合评估,最高可按实收资本(股本)的5%,分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投资奖励。

  (2)支持企业将数字业务分离,衍生设立数字经济类企业,经综合评估,最高可按对衍生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投资的10%,给予企业不超过300万元投资奖励。

  第3条 支持企业在地办公

  (1)对购买经营用房的数字经济企业,经综合评估,最高可按实际购房款的5%,分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2)对租赁经营用房的数字经济企业,经综合评估,最高可按年租金的50%,给予房租(不含物业费)补贴。

  (3)对装修经营用房的数字经济企业,经综合评估,最高可按实际装修总额的30%,分年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补贴。

  第4条 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对纳入固定资产统计的投资,经综合评估,最高可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分年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补贴。

  第5条 支持企业营业收入增长

  (1)对本年度首次升规纳统的新开业数字经济企业,以及上年度首次实现“小升规”且本年营收正增长的数字经济企业,经综合评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上年度1-11月营收超过行业平均增速,且营收增量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经综合评估,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年营收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的数字经济企业,经综合评估,可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年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

  第6条 支持企业稳定经营

  对在区域内稳定经营10年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经综合评估,分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每持续增加5年,经综合评估,最高可再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7条支持申报国家或市级项目

  (1)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各类政策立项、荣誉称号、奖励的企业,经综合评估,最高可按企业实际获得奖补扶持资金总额的1:0.5匹配,分年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扶持。对上级文件有明确配套要求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2)对新认定、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年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市区联合,分年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8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鼓励企业在数字经济核心技术领域开展科技创新研发攻关,经综合评估,最高以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20%,给予年度不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

  第9条 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按政策申请财政支持,单个项目当年度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10条 支持企业技术合同交易

  鼓励支持企业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上一年度在区域内登记的技术合同累计成交额给予分档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经综合评估,技术合同累计成交额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最高可按实际交易额的5‱奖励,50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可按实际交易额的1‰奖励。

  第11条 支持新型公共服务平台

  (1)支持企业、高校、研究机构联合建设开发测试、软件测试验证、工业仿真等领域的新型公共服务平台,经综合评估,最高可按项目总投资的10%,分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2)对通过发放适配证书、签订服务合同等方式,年服务企业不低于100家(从第二年开始计算新增企业数)的平台,经综合评估,最高可按上一年度运营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第12条 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策源平台

  (1)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建立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上述平台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级、市级、区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加大对特色新兴产业的支持

  第13条 支持设计工具采购

  支持企业采购EDA设计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购买IP工具等,经综合评估,最高可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或平台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第14条 支持开展测试验证

  对企业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经综合评估,最高可按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第15条 支持采购算力资源

  对数字经济企业采购算力资源的,经综合评估,最高可按实际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第16条 支持企业流片

  对重点支持的高端芯片产品,首次流片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经综合评估,最高可按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第17条支持产业联动发展

  鼓励数字经济企业采购区域内无股权关联企业研发、制造的数字产品和服务,经综合评估,最高可按实际采购金额的10%,给予年度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四)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第18条 支持多元金融服务

  (1)对获得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的企业,经综合评估,市区联动,最高可按新增融资额的5%,给予年度不超过600万元奖励。

  (2)对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经综合评估,最高可按当期LPR年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最高可按专业担保机构担保费的90%给予补贴。

  (3)对成功在上交所主板、深交所、北交所和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经综合评估,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经综合评估,最高给予800万元奖励。此条款按照区服务发展办相关政策执行。

  第19条支持企业展览展示

  (1)鼓励数字经济企业自建、升级数字展厅,对前沿新技术新产品展示体验,经综合评估,最高可按项目投资额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2)对企业参与国内外相关领域重大展会、活动,并进行展览展示的,经综合评估,最高可按实际发生参展费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贴。

  第20条 支持产业氛围营造

  对在区域内开展有重大影响力的峰会、论坛、展会等数字经济相关活动,经综合评估,最高可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第21条 加强人才引育和服务

  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创新人才申报认定高层次人才,协调提供涵盖人才发展、人才安居、健康管理等多元服务,对符合申办本市户籍和人才居住条件的重点人才,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第22条 实施重点人才奖励计划

  (1)对数字经济领域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及业务骨干,经综合评估,最高可给予安家费补贴20万元、购房补贴(含安家费)50万元,或租房补贴每月最高3000元。

  (2)对估值(市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经综合评估,最高可给予核心团队30万元专项人才奖励;每增加估值(市值)10亿元,经综合评估,最高可晋级补差增加30万元专项人才奖励。

  第23条 支持企业开放发展

  (1)鼓励外资企业落地发展,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按区商务委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2)鼓励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对出口额持续增长的企业,积极帮助协调海关、中信保等单位,并优先推荐参与相关评优评先和项目申报。

  四、使用管理

  (1)区科经委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按年度确定支持重点,对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并受理企业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

  (2)区科经委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编报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

  (3)区科经委负责扶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并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区科经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五、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原本部门制定的《虹口区促进元宇宙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虹科委规〔2022〕1号)同时废止。本措施由区科经委、区数据局共同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cao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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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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