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以下简称《人才政策3.0版》)和《吉林省引进人才安家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按照年度工作部署,定于近期开展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申领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申领省级安家补贴的引进人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省人社厅2023年和2024年人才分类定级评定的E类及以上,省内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
2.自2022年9月29日(含)之后,吉林省内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除外)首次新引进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正式聘用合同且在省内工作的人才。
3.2018年2月5日(人才政策“18条”印发)至2022年9月29日之间首次在吉林就业且在省内连续工作的省内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人才。在省内企事业单位间流动的人才不纳入支持范围。
二、受理时间
2024年6月11日至7月31日。
三、受理地点
省高端人才服务窗口(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一楼办事大厅11号窗口)
咨询电话:0431-88692300
四、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提报相关材料,经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中省直单位向省人社厅提交材料,其他单位向所属市(州)人社部门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1.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引进人才情况、单位审核情况和公示情况等(附件1)。
2.引进人才的身份证复印件、认定人才类别证书复印件、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及全职引进协议书复印件(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引进待遇相关条款并兑现相应引进待遇)、首次在吉林省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加盖单位核验章),以上材料每人一份,纸质版按顺序装订成册,电子版合并成一个PDF文件(附件2)。
3.加盖单位公章的发放人员名单和统计表(附件3-4)。
以上申报材料需同步提交电子版材料。
五、有关说明
1.引进人才只能按首次认定等级对应标准享受一次省级安家补贴,获补贴人员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自2018年2月5日(人才政策“18条”印发)至2022年9月29日之间首次在吉林就业且在省内连续工作的,符合全职引进标准的人才,经补充分类定级认定后,仍按2.0版政策和标准发放,延续省级财政与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的发放模式(事业单位按1:1承担,企业按1:2承担)。
3.自人才政策3.0版印发之日起,依据新标准分类定级认定的人才,按照新标准发放省级安家补贴,由省财政全额承担。认定人才须在获得人才分类认定的12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申请。
4.引进人才如出现未实际就业而参保的情况,可由单位在受理时间内单独提交报告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审核。
5.省级安家补贴采取压年发放模式,分5次发放(每次发放对应标准的20%),自人才认定当年当月起,每满12个月,可申领一个年度安家补贴,并于次年发放。即2023年度认定的引进人才于2024年发放,2024年度认定的引进人才将于2025年发放。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剩余年限少于5年的,按实际剩余年限发放;到期续约的,可继续发放至5年期满。在省级安家补贴发放期内,如人才认定类别发生变化,原发放标准和发放期不变。如人才因工作需要调任到省内其他单位就职,经原单位报备和新单位申请,可在新单位继续发放至期满。在首次认定起12个月内或发放期内,如因个人或单位原因,未按要求及时组织申报省级安家补贴或漏报错报的不予补发。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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