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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1日 11:31:20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北区科学技术局 收藏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分别简称为《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以及《天津市高企认定办关于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河北区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2021年认定,2024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以GR2021开头);

  2.在天津市河北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次,分两个批次评审,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15日和9月13日。为避免截止日期前申报过于集中,望企业尽早在申报系统中提交材料,以便工作人员审核。

  (三)材料受理

  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1.市高企认定办2024年度采取电子化评审,认定前不再受理企业纸质材料。

  系统申报要求:企业在“科学技术部政府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进行注册,登录高企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务必保证材料完整、准确、清晰。

  纸件材料要求:通过认定的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为准)将系统中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参考格式见附件2,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于公告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1正1副2套纸质高企申报材料和1份纸质推荐表(见附件1)至河北区科技局(河北区五马路81号102室)。

  2.企业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申请方式一: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执行(适用证明事项包括“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登录系统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认定后,随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不再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二:非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3.于7月15日和9月13日前,完成网上系统提交的同时,发送推荐表(见附件1)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至河北区科技局邮箱(hbqkjjzhk@tj.gov.cn),邮件名为“推荐表+企业名称”。

  特别提示:企业所有申报材料应保证真实有效,一经发现核实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动丧失申报资格,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一)申报范围

  高企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企业,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局和市认定机构报备,按照《认定办法》规定执行。2024年高企重新认定又涉及更名的,需先完成更名程序。

  1.简单更名

  (1)《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信用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

  (2)《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4)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重大变化(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除提供上述简单更名所需的相关材料外((2)—(5)),其他同认定提交材料。

  (二)时间安排及要求

  1.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

  第一批:6月25日(若企业参加本年度重新认定,建议在本批次提交);

  第二批:8月26日;

  第三批:11月25日。

  2.受理要求

  企业更名及重大变化需报送1正1副2套纸质材料和1份推荐表(见附件3)至河北区科技局。

  (一)申报范围

  证书在有效期内、在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移至我区的企业。

  (二)时间安排及要求

  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入我区的,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由企业向河北区科技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企业迁入前、迁入后营业执照;

  (3)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搬迁情况说明);

  (4)企业原所在地清税证明;

  (5)企业迁入前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

  高企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应由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如实出具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按财政部《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2〕32号)要求,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并申请赋码;按中国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要求,2023年7月1日起,经行政登记设立并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报告首页须带有经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ecctaa.com)备案的二维码。

  市高企认定办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指定、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开展高企认定服务。任何机构不得以市高企认定办或市科技局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服务。

  六、联系方式

  河北区科技局综合业务科,022-26270790

 

附件下载
0531.河北区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zip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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