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高水平产业技术研究院合作共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局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2024年6月4日
珠海市高水平产业技术研究院合作共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珠海市高水平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业研究院”)的引进建设与运行管理,持续引入高端科技创新资源,加强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以新质生产力推动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研究院专指市、区政府与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大型科技企业等(以下统称“共建单位”)签约共建的产业公共技术创新平台,是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登记设立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产业研究院主要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健康、智能家电、装备制造、精细化工、海洋经济、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珠海重点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技术创新需求,从事人才引进、技术创新、研发孵化、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活动,旨在深化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第二章 合作共建
第四条 对于产业研究院引进建设及管理,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制定产业研究院政策,拟定“一院一策”年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引进建设、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管理监督、监测评估等工作。
(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和下达,依法组织、指导市科技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各区(功能区)负责所在区产业研究院的引进建议、资源保障和跟踪管理工作,配合市科技主管部门开展可研论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产业研究院开展日常运营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四)市相关部门配合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展可研论证,主动与产业研究院沟通对接协商,结合重点产业发展需要部署任务、匹配资源,支持产业研究院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产业研究院的共建单位原则上应具备较强的产业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或近两年内在QS、THE、US News以及上海软科世界大学榜单排名前500名的境内外高校。
(二)中央或国家级科研机构,或近两年内在自然指数排行榜排名前200名的境内外研究机构。
(三)大型中央企业、国有企业,或《财富》世界500强科技类企业。
第六条 产业研究院引进流程如下:
(一)引进建议。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功能区)与有意向在珠合作共建产业研究院的单位进行初步商洽,由产业研究院拟落地区(功能区)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向市科技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引进建议。
(二)方案制定。由意向共建单位制定建设方案,并经产业研究院拟落地区(功能区)审核同意后提交市科技主管部门,明确产业研究院的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体制机制、组织架构、运营团队、资源投入、进度安排、总体绩效目标及分年度考核指标等内容。
(三)论证评估。市科技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组织专题会议,对拟落地产业研究院建设方案进行初步研究。市科技主管部门联合市相关部门、拟落地区(功能区)共同组织专家对产业研究院建设方案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产业研究院引进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市政府决策。
(四)协议拟订。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论证评估情况,组织共建单位修改完善建设方案,报请分管市领导同意后,会同产业研究院拟落地区(功能区)、共建单位商洽起草合作共建协议,并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
(五)协议签约。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对合作共建协议修改完善,报请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共建单位及拟落地区(功能区)签署合作共建协议。产业研究院建设方案作为合作共建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市、区政府每年根据产业研究院自筹经费金额给予最高1:1的财政资金支持,连续支持最多5年,原则上支持经费总额不超过1亿元。支持资金由市、区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根据产业研究院年度绩效考核评估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按后补助方式分批拨付,主要用于支持产业研究院开展平台建设、人才引进、成果转移转化、创业投资和产业培育孵化等。合作共建协议期满后,产业研究院可按政策申报研发公共技术服务补助。
第八条 支持在人才队伍建设、服务珠海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的产业研究院经人才管理部门授权,按规定自主评价推荐市级人才项目并享受相关人才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人才团队引进、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产学研合作、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产业研究院予以支持。产业研究院所在区(功能区)提供不少于3年、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免费运营场地,切实降低产业研究院运营成本。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产业研究院参照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主任等)负责制,可结合实际需求设立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合作共建协议等制定章程和财务、项目、投资、成果转化、保密等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并依照章程和制度运行。
第十条 共建单位应建立对产业研究院高质量、可持续的稳定支持机制,加强对派驻人员的支持和管理,确保持续输送高端创新资源。共建单位应积极关注产业研究院在建设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给予支持指导,必要时提请合作各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产业研究院主要负责人由共建单位负责任命,并报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该主要负责人对产业研究院运营管理、年度工作安排和资金使用等事项负责。
第十二条 共建期内,产业研究院应按合作共建协议约定,每年定期提交上年度运行报告和当年工作计划,制定合理的年度目标任务、资金预决算、重大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等,经共建单位批准后报市、区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产业研究院如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责主业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对已签订协议中建设内容、目标等与建设发展实际不符的,由产业研究院提请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后变更协议或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产业研究院是财政资助经费的使用和责任单位,应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产业研究院应按照“十不准”负面清单统筹使用财政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自身建设发展。如有骗取或违规使用财政资助经费情形,市科技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合作共建协议约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产业研究院应将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面向我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相关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收入参照财政资助经费使用要求,由产业研究院自主安排用于建设发展。
第十六条 产业研究院在参与科研活动过程中,应当加强自律,遵守科研诚信各项规定,履行诚信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产业研究院应加强党的建设,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强化党建工作职责,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五章 监测与评估
第十八条 共建期内,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业研究院开展运行监测,产业研究院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对于共建期内的产业研究院,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共建协议约定的分年度考核指标,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业研究院上年度自筹经费投入情况、财政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上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作为每年拨付财政资助经费的重要依据。考评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按100%、80%、50%的比例拨付合作共建协议约定的年度财政资助经费,补助金额不超过产业研究院上年度自筹经费投入总额。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缓拨当年财政资助经费,责令整改1年后再行考核,共建期同时顺延1年,最多顺延1次。共建期内累计2次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终止合作。
第二十条 产业研究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终止合作:
(一)未按要求参加年度专项审计和考核评估的;
(二)共建期内累计2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重大变更或重大变更审核不通过的;
(四)产业研究院、共建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因素导致产业研究院无法继续运行的;
(五)存在其他应提前终止合作情形的。
产业研究院如因提前终止合作、破产清算等情形涉及资金资产处置的,按照合作共建协议约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市、区财政分成的支持事项,如遇相关财政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合作共建协议期内,产业研究院不享受市、区两级财政平台认定奖励,不参与市、区两级财政平台运行补助资金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前我市引进建设的重大研发机构纳入本办法管理,协议已明确约定的事项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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