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支持中介机构投资促进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024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顺义区支持中介机构投资促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激发中介机构积极性,促进顺义区产业整合升级,重点引入符合我区产业定位的企业和人才入区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向顺义区各委办局及属地等相关部门直接引荐投资方且发挥重要作用,使目标企业最终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综合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或引入在顺企业所需人才,或在顺开展投资、代建等服务并经投资方、委办局或属地共同确认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商协会、投资基金公司、招商代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公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自然人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贡献”是指企业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核定时间为公历年。
第四条 申请享受本办法的中介机构,其引入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企业应在2022年4月7日及以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
(二)该企业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且属于顺义区重点鼓励的新能源智能汽车、第三代半导体、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临空经济、产业金融、商务会展、文创旅游、智能制造等领域(不含房地产),外资企业需属于最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含京外迁入企业)。
第二章 支持引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贡献企业
第五条支持引入楼宇类和实体类企业
(一)支持对象。申请享受支持资金的中介机构引入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当年或政策有效期内任一年度内,形成一定综合贡献,且达到最低支持标准。
(二)支持标准。对引入单个企业的中介机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资金支持:
1.引入楼宇类企业支持。引入的单个企业为在本行政区域注册的新入区项目,自项目正式生产经营之日起,对企业当年或政策有效期内任一年度内的综合贡献,按照不同区间进行打分,根据分值给予中介机构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资金。
2.引入实体类企业支持。引入的注册并实际运营的新入区项目,自项目正式生产经营之日起,对企业当年或政策有效期内任一年度内的综合贡献,按照不同区间进行打分,根据分值给予中介机构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资金。
第三章 支持引入固定资产投资企业
第六条支持引入单个固定资产投资企业
(一)支持对象。引入的单个企业为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新入区项目投资主体(不含房地产开发类企业),并在取得土地后3年内开工建设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地价款)。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中,土地、工程建设、设备购买投入,以实际发票、支出凭证、统计报表及行政性收据为准。
(二)支持标准。
1.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2.5‰给予支持资金;
2.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2亿元的,按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支持资金;
3.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10亿元的,按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3.5‰给予支持资金;
4.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按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4‰给予支持资金,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支持资金分两次兑现,在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兑现缴纳地价款资金对应支持资金的40%;开工建设后,再按照政策有效期内实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兑现剩余支持金额。
第四章 支持引入外资企业
第七条支持引入单个外资企业
(一)支持对象。申请享受支持资金的中介机构引入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须在300万美元以上,且企业资金已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在顺义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的开户银行并投入建设生产经营,纳入顺义区国内合作和外商投资统计系统。
2.企业资金分批次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且只予以支持资金一次。
(二)支持标准。按实际到位金额的2‰予以支持资金。单个项目给予支持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五章 支持引入重点企业(项目)
第八条支持引入单个重点企业(项目)
(一)支持中介机构为区内引进优质上市培育资源,完善上市挂牌企业发现机制。引进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予以一次性200万元支持资金;引进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予以一次性100万元支持资金;引进符合标准的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企业,予以50万元支持资金。上市培育企业入区发展后1年内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并达到相应标准、引进的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企业入区发展后1年内达到相应标准、引进的上市培育企业成功在境内A股或境外知名资本市场板块上市,中介机构在引入时已事先备案的前提下,可享受上述政策。
(二)首次引入的单个企业为符合条件的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予以50万元支持资金;首次引入的单个企业为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省部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予以30万元支持资金。
(三)引入的单个项目为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予以50万元支持资金;引入的单个项目为省部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省部级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予以30万元支持资金。
(四)中介机构引入企业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企业在我区直接投资设立区域总部的,且符合第五条支持范围的,在按实际兑现支持资金的基础上再增加50%支持资金,总支持资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以引入企业当年权威机构的排名为准,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与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企业不重复支持)。
第六章 支持引才引智
第九条鼓励支持中介机构开展“人才+团队+项目”一体化引进工作,积极引入掌握世界前沿技术、拥有重大科技成果和科研资源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及企业。对于将获得省级、国家、国际人才项目奖项获得者(团队)及企业引入到顺义区的中介机构,分别予以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支持资金。
第十条鼓励中介机构为区内重点企业引才引智。立足顺义区内重点企业在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创新能力特殊人才需求,积极引入重点企业所处领域内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团队)。对于将获得省级、国家、国际人才项目奖项获得者(团队)成功引荐给企业签约落地的中介机构,分别予以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支持资金。
第七章 支持鼓励中介机构延展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对除发挥信息中介作用以外,提供资金、投资、代建等服务的中介机构,按照以下方式提供支持:
(一)经属地确认的股权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引导中介机构与区内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基金或共同设立的母基金投资引入实体企业。
(二)提供代建等投资行为的中介机构,可由中介机构与政府对接专班服务,由工作专班在手续办理、政策解读方面提供专业服务,推动项目快速落地,并优先解决生产、生活配套及相关人才引入问题。
第八章 中介机构支持资金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建立全流程工作机制,对中介机构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进行评价。中介机构引进项目应在启动招商工作初期与意向属地或行业部门进行沟通洽商。申请享受支持资金的中介机构,需按照每年度本办法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报区政府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在顺义区政府官方网站(顺义网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兑现支持资金。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三条一个企业仅可由一个中介机构申请一次性支持资金。若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标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资金支持。若同一项目由多个中介机构共同协助落户顺义区,需由被引入企业书面确定唯一一个中介机构作为确认依据。
第十四条成立顺义区支持中介机构投资促进支持资金评审小组,下设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顺义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评审组织工作。评审小组由市规划自然委顺义分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和区人力社保局共同组成。
第十五条对于确实为促进顺义区产业升级整合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中介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向评审小组办公室单独申请,经评审小组办公室审议后报区政府单独审批。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支持资金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以外币投资的项目可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七条享受本办法有关支持资金政策的中介机构,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行为的,将依法追回支持资金并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北京市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日。原《顺义区支持中介机构投资促进实施办法》(顺投促发〔2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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