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快质量强市建设步伐,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市监〔2024〕15号),汕头市市场监管局、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决定即日起至10月中旬组织开展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本次监督检查工作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加强对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检查时间从即日起至10月中旬,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负责单位 |
抽查比例 |
1 |
机动车 检验机构 |
市、区两级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部门 |
市、区两级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部门按10%比例进行抽查;区级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对其它机构按总数20%比例进行抽查。 |
2 |
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 |
市、区两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 |
市、区两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按10%进行抽查,区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对其它机构按总数20%比例进行抽查。 |
3 |
食品检验机构 |
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
30% |
4 |
产品(含眼镜、建材、消防产品等)质量检验机构 |
||
5 |
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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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检测类 检验机构 |
对近年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其中,对2023年度被立案查处以及不参加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的能力验证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全覆盖检查。二、重点任务
(一)检验检测机构自查。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自律意识,推动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知辖区内获得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于2024年5月3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如实填写《2024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见省联合发文附件2)并完成自查、自改。行政检查人员将在监督检查中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
(二)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本次联合检查的各单位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共同强化“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机制建设,完善检验检测机构及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联合监管。
1.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其中,市、区两级部门联合对10%机构进行抽查,剩余机构由各区级部门按总数20%比例进行联合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标准检验要求对车辆唯一性检查、整备质量、外廓尺寸、栏板高度、货厢/罐体、轮胎胎冠花纹、车辆制动等项目的检验情况,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存在检验项目不全、检验把关不严等问题。重点检查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检验情况,依法严厉查处车辆代检、虚构检验图像以及通过软件后台作弊、篡改检验数据等行为。各单位要按照粤市监〔2024〕15号文所部署的工作任务及部门分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根据自身的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2.实施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对辖区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实行监督检查。其中,市、区两级部门联合对10%机构进行抽查,剩余机构由各区级部门按总数20%比例进行联合监督检查。根据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等文件要求,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未经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结果;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监测数据、结果;监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超出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监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并出具监测数据、结果;环境监测机构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实施监测,并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粤市监〔2024〕15号文的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3.实施对食品、产品质量、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其它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将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食品检验、产品(含眼镜、建材、消防产品等)质量检验、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等领域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联合开展监管,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轻机构负担。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查应填写《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2024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见省局联合发文附件3)。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查应依照《广东省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填写《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
(三)抓好发现问题的后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按照有关分工要求依法处理,切实形成闭环管理。对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需要整改的,由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行政执法的制度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做好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原则,市、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检验检测机构名称、检查人员、监督检查结果等录入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粤执法平台,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还需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APP和省生态环境厅移动源检查APP。同时,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依法公示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在结合前期已经开展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保障,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完成本次抽查工作任务,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部署的抽查任务。
(二)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行政检查事前环节、事中环节、事后环节的信息公示与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25号)要求,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检查,并使用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及监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平台。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全过程管理系统(GD-LIMS)。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单位要结合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切实形成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报送,请于2024年6月26日前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区域相关领域的年度联合监督抽查计划,并于10月15日前上报检查结果情况和《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见省联合发文附件4),上报的检查结果应包括事后环节信息公开情况。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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