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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1日 16:38:00 发布部门: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收藏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集聚产学研各方优势力量,解决制约我省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省科技厅制定了《陕西省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推进实施。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陕西省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

  为集聚产学研各方优势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解决制约我省重点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功能定位

  创新联合体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目标,以承担重大科技项目为主要任务,以市场机制为纽带,采取自发组织的方式,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形成“核心层+紧密合作层+一般协作层”相互协作,产业链内大中小创新单元共同参与的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合作组织和利益共同体,成员单位一般不少于10个。

  二、目标任务

  到2023年,计划在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风口和未来产业,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组建30个左右的创新联合体。优先在能源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光子、种业工程等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布局,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带动创新链产业链融通发展。

  三、组建条件

  (一)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陕西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能够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在国内具备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2.与大学、科研院所及科学家团队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建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3.有足够的前沿技术识别能力和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能够发现并抓住产业变革中的创新机会,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

  4.能够发起、组织高水平学术交流、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国际合作、成果转移转化等活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提升全产业链专业化协作水平和产业集群整体创新能力。

  (二)创新联合体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成员单位应与牵头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国际合作、品牌建设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和合作意愿。

  2.高校、科研院所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的,应拥有创新能力强的研究团队,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3.企业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的,应处于本产业链中,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能够与其他团队成员有效互补。

  四、组建程序

  (一)确定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为陕西省内注册的1-2家行业龙头骨干企业。

  (二)选聘首席科学家。牵头单位应选聘学术造诣高,熟悉产业发展,具备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的首席科学家,引领创新联合体发展。

  (三)签署联合共建协议。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共同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协议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分工和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办法,约定违约责任追究方式,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形成定位清晰、优势互补、分工明确的协同创新机制。联合共建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盖章后生效。鼓励外国专家团队和科研机构加入创新联合体。

  (四)省科技厅核准。牵头单位提交《陕西省创新联合体组建申请表》、《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省科技厅核准并批复。

  五、支持措施

  (一)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可定向委托创新联合体承接。

  (二)支持创新联合体内,形成稳定合作关系的单位,组建或参与建设省级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四主体一联合”新型研发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三)鼓励创新联合体培育构建自主知识产权体系,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形成关键技术自主创新的“核心圈”。依托创新联合体建立产业技术高端智库,协助相关产业战略规划制定,重大科技计划指南编制等工作。

  (四)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对创新联合体内部产生的创新创业载体,优先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享受相应支持政策。鼓励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创投基金支持创新联合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五)省科技厅在创新联合体内,试点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活力激发、体制机制创新,着力破解产学研融合中遇到的各种障碍。

  六、监督管理

  (一)创新联合体在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不得自行解散。根据科研项目需要,经创新联合体全体成员同意,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方式增减成员单位。因客观原因,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承担攻关任务的主要成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报省科技厅核准。

  (二)创新联合体需严格按照《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利益保障机制。牵头单位组织不力,未按共建协议履约的,取消创新联合体资格。三年内,不得牵头组建或作为核心层参与其他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涉及违法违规的,列入诚信黑名单,限制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附件:1.陕西省创新联合体组件申请表

   2.陕西省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模板)

  

  附件下载:陕西省创新联合体组件申请表、陕西省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模板).docx

  原文下载:陕科办发(2021)24号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的通知.pdf

(责任编辑:spider-shannxi)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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