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健康经营,促进集体经济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府办〔2023〕4号)和《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1号)规定,宝安区集体资产事务中心组织开展了奖励优秀进步公司(综合考核)申报受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股份合作公司申报、街道集体资产办初审、中心核查、第三方机构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等环节后,形成《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第三十九批补助安排计划表》,拟对符合条件的80个项目安排补助资金共3,367.04万元(33,670,380.08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我中心提出。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姓名不能打印),我中心对异议人的身份和所反映的情况予以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及候选单位的合法权益,凡匿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受理异议单位:深圳市宝安区集体资产事务中心
地址: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区委区政府办公楼430室
联系人:罗先生, 联系电话:29998392
附件:《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第三十九批补助安排计划表》
深圳市宝安区集体资产事务中心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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