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烟台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烟科〔2022〕58号,以下简称《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烟台市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烟台市境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纳入全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调查的规模以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特、一级建筑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连续两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建有研发准备金制度,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规范进行研发费用归集和账务处理,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其中规上企业须填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配合各级研发活动统计调查。
3.企业当年须开展经营活动并取得销售收入。“当年”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4.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增长2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9.5%,其中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二)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烟台市境内注册,经市级评定或省级备案并在管理有效期内。
2.机构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规范进行研发费用归集和账务处理,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
二、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市直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单位申请。请符合条件的单位登陆烟台市企业研发活动信息系统(网址:http://kjxgsqy.ytstc.cn),按照系统相关提示和要求在线填写烟台市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参照附件1),同步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所填报的年度销售收入、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等数据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应数据一致,数值不四舍五入。新型研发机构填报的数据应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一致。
(三)审核推荐。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参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新型研发机构提供)等基础信息,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定补助对象。
请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务必于6月20日前将推荐函(涉及企业的补助需要三部门会签,同时在函中说明关于企业绿色门槛的审查情况)和《烟台市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各一式三份报送烟台市科技局规划科,同时报送电子版文件。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高质量落实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作为服务单位研发创新的重要举措,指定专人负责,根据《补助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单位享受补助政策。
(二)请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同时要按照《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22〕29号)要求,加强与当地生态环境、节能等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确保推荐申请补助企业符合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三)申请财政补助的单位需对所提报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网上申报系统开启时间为:2024年6月3日。
各区市审核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17:30,届时系统将自动关闭。请申请补助单位和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合理安排申报、审核提交时间,避免临近系统关闭时集中上传或审核,由于上传或审核时间问题造成的后果由申请补助单位和各区市管理部门自行负责。
四、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莱山区海普路8号A座210
电子邮箱:ytskjjghk@yt.shandong.cn
政策咨询:市科技局规划科:6786632
技术咨询:8206429 8206435
烟台市科技局
2024年6月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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