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工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支持电子信息、新材料产业技术改造升级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5月30日
黑龙江省支持电子信息、新材料产业技术改造升级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导向作用,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加快推动我省电子信息、新材料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第29条,在继续执行现行技术改造政策基础上,对电子信息、新材料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等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追加补助,制定本实施细则。
《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第29条所指“继续执行现行技术改造政策”,系《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8号)第1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以下简称“现行政策”)。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印发之日起,纳入统计范围且已通过验收核定的电子信息、新材料产业项目。
第三条政策兑现坚持“免申即享”原则,企业无需提报申请材料。
第二章补助标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投资为项目设备投资和软件实际投资总额。其中,设备投资为企业用于设备工器具购置安装等固定资产投资(厂房、土地投资除外),软件投资为项目建设中购买工业软件投入。
在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基础上,对电子信息、新材料产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金额=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额×10%-按现行政策核算补助资金(含省级和市(地)、县(市)级)。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兑现程序
第五条每年定期开展政策兑现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拟补助项目。根据市级工信、财政部门按现行政策联合呈报的项目验收、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意见文件和技术改造政策兑现具体要素,省工信厅将其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确定为拟补助对象:
1.已享受工业振兴20条技改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
2.《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印发后完成验收核定;
3.电子信息产业项目符合工信部《电子信息制造业行业分类目录》,新材料产业项目主要产品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二)核算拟补助金额。省工信厅按本细则第四条标准核算拟补助金额,项目如出现资金撤销情形的,不予补助。
(三)公开公示。拟支持项目清单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四)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五)资金拨付。经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项目企业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补助资格,追回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通过制定廉政风险点清单、签定廉洁责任承诺书、监督财务制度执行环节、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公开公平、阳光操作、规范管理、科学决策的政策兑现工作机制。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九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
第十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一条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带动新增销售收入、带动数字化绿色化等技术改造项目数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执行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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