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潍坊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完善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潍坊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潍坊市科技局
2024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潍坊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集聚培育科技创新团队,开展产学合作与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创新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建设,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实现优势互补。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实行定期评价、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的管理评估机制。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市科技局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发布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
(二)统筹指导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以及评估、调整和取消资格等管理工作;
(四)逐步探索实现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实验室所属部门、单位或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为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具体指导、协调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督促落实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人才团队、科研配置等保障条件。
第七条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及医疗机构等建设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实验室建设领导机构,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
(二)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保障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转;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四)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评估评价工作。
第三章申请与批建
第八条根据全市平台建设需求和产业发展需求,强化实验室顶层设计和规划布局,坚持主管部门推荐和主动布局相结合,不断优化实验室体系。
各主管部门、单位组织提出建设申请,市科技局根据推荐情况凝练年度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方向指南。
第九条申请建设实验室一般应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实验室建设指南,符合全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服务于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和现代产业体系构建。
(二)科研实力强,具备承担各级科研项目的能力,拥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稳定科研团队,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具有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机制和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开放共享等协同创新机制。
(三)依托单位要为实验室提供稳定的研发投入和保障经费,确保实验室能够集聚创新资源,稳定有序开展科研工作和开放合作。
(四)近三年来承担过市级以上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依托单位为创新型企业的,须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近三年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3%。面向省市未来产业发展战略性领域布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依托单位为驻潍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相关领域近三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和横向课题5项以上,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5篇以上。
(五)实验室要有梯次配置、结构合理的稳定科研团队,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一。建设期内有明确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任务。
(六)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物理空间相对独立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七)建有完善的产学研合作机制,鼓励与市内外高校院所联合建设实验室,依托单位总数不超过3家,只在第一依托单位挂牌,其他依托单位不挂牌。
(八)实验室依托单位应满足实验室建设所需的科研经费、科研配置更新、开放运行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与交流等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与批建程序
(一)依托单位填写《潍坊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依托单位为上属驻潍单位和市直有关单位的,可直接推荐至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依据重点领域方向指南和建设标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实验室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评估,形成建设评估意见。
(四)市科技局根据建设评估意见,研究确定实验室新建名单,经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按照要求公示并发文公布。
(五)新批建的实验室依托单位填报《潍坊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为3年,建设期内可以市重点实验室(筹)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建设期满,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按照《潍坊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进行验收。提前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由依托单位提交申请,可提前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其实验室资格并授牌。建设期无法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由依托单位提前3个月提交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筹建期可延长1年,1年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实验室建设资格。
第四章组织结构及运行
第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实验室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第十三条实验室组织架构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十四条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届任期五年,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科技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等提供咨询。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外顶尖专家担任,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由若干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科研团队由实验室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和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流动人员组成,保持结构和规模相对合理。实验室实行首席科学家(PI)等团队科研组织模式,赋予PI等团队负责人相应的科研以及人、财、物支配自主权。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实验室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不断凝练研究方向,组织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集聚优秀人才团队,支持青年科技人员成长,加快提升源头创新供给能力。
第十九条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组织开展和参加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根据研究方向设立开放课题,设置访问学者岗位,吸引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条实验室应强化产学研合作,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增强对产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确保科研仪器设备稳定运转,大型仪器设备应纳入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开放共享。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应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如实记录和反映实验过程,确保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五章管理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研究方向变更或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依托单位应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和年度工作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对实验室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评估主要对市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成果转移转化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根据实验室绩效评估情况,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实验室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择优以竞争性平台项目的形式支持承担市科技发展计划;对评估结果良好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实验室资格。
(一)在实验室申报、年报、验收或评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实验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管理不善,实验室阶段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实验室主要科研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四)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五)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对实验室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期满验收通过的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潍坊市×××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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