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科发〔2024〕5号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强化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支撑能力,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潍坊市财政局
2024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科字〔2023〕153号)等文件精神,强化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支撑能力,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定位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以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孵化培育及人才引育等功能。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市新型研发机构总量达到100家,形成涵盖主要产业链、多级分布、多元主导的新型研发机构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教育链深度融合,整体水平处于全省前列。在重点领域取得一批重大突破性科研成果,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
(三)建设路径
围绕国家战略、全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布局,强化产业匹配,推动建设一批具有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的高能级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存量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细分领域、创新体制机制、提高研发转化水平提升一批;吸引国内著名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团队、世界500强企业和大型央企设立一批;面向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引导社会力量创办一批;鼓励产业链头部企业牵头组建一批。
(四)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包括省科技厅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市科技局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省有关规定管理,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潍科发〔2022〕2号)以及本意见有关规定管理。
(五)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管理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竞争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支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加快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政策,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举办单位是新型研发机构的具体指导或牵头建设单位,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设立、撤销、绩效监督等工作,为新型研发机构持续发展提供充足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坚持市场导向,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在举办方投入的基础上,吸引企业、金融与社会资本、高校、科研机构等共同投入;通过基金、社会捐赠、技术入股、成果交易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通过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承接科研项目等扩大收入来源。
(二)引育高层次人才团队。通过以才引才、项目平台引才等多样化引进;根据不同的研发任务灵活引进;注重人才交流合作,与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共同开展科研项目和人才培养,建立高水平、具有竞争力的科研团队。
(三)打造协同联动创新模式。突出要素整合能力和有组织的科研,以产业创新需求为导向,集聚优质创新资源,强化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协同攻关,推动多部门、多单位、全链条协同创新,打造优势互补的创新联合体。
(四)发挥资源开放共享作用。建立开放共享机制,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仪器设备、实验平台、中试孵化基地等面向产业开放。推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中试装备等科技资源与新型研发机构共享共用。探索人才智力、科技成果共育共用机制,推动新型研发机构与企业、科技金融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建立供需有效对接机制。
三、机构类型
(一)事业单位法人类新型研发机构是经科技部门论证,按程序登记注册的机构,在注重经济效益产出的同时,应突出公益性,提供相应的科研公共产品和服务。按照建设方案或共建协议,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和管理办法。
(二)民办非企业法人类新型研发机构是按程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法人,主要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开展学术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让与扩散等业务,运营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等,出资方不可分红。
(三)企业法人类新型研发机构是按程序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组织,以公共研发服务为主,突出面向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企业培育等研发、转移转化和服务。
四、体制机制
(一)实行新型管理体制。新型研发机构应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和制度,依照章程和制度运行。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现代化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建立科技咨询机制,对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等开展咨询。
(二)建立灵活运行机制。探索建立自主决策、市场运行、用人灵活的新机制。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多要素深度融合的创新模式,自主确定研发选题,灵活组织研发团队。可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
(三)实行市场化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人员按规定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对符合条件人员允许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
(四)建立科学的项目产生机制。聚焦解决重大科学问题、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探索符合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特点的“揭榜制”等新型项目组织方式。突出项目的产业认定和市场检验,确保项目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产业带动性。
(五)加强党的领导。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强化党建工作职责,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五、绩效管理评价
(一)市科技局对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填报绩效评价数据,提交绩效评价材料,报举办单位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
(二)绩效评价内容包括机构管理运行、科研活动、产出效益等。结合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际,科学设置评价指标,重点评价新型研发机构解决重大科学问题、攻克关键核心技术难题、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的能力,以及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产业服务成效等。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对绩效评价结果不通过的新型研发机构,移出备案序列。
(四)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其情节,取消备案资格:
1.重大事项变更不报告或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数据等重要材料;
2.发生严重科研诚信问题,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3.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因停产、破产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
5.其他应予取消备案资格的情况。
(五)移出备案序列和取消备案资格的,不再享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支持政策。取消备案资格的,3年内不得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六、支持和鼓励措施
(一)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不断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面向企业着力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积极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竞争性创新平台项目方式给予支持。
(二)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积极输出技术和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加强与国家级科研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科学技术源头单位的对接合作,遴选技术先进、产业化可行的科技项目,进一步集聚研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人才,组织资本、生产、市场等方面的社会资源共同投入,在潍坊开展转化孵化。
科技人员就地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可按至少80%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该部分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作为调控基数。
(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加强与潍坊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合作,推动创办或引进孵化的企业落户潍坊。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通过科技成果作价、资金投入等方式参股孵化企业;鼓励围绕优势专业领域举办创新创业活动,发掘更多优质项目和企业在潍坊孵化和落地。
(四)推动社会资本投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企业和项目。鼓励有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发起或联合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天使基金、创投基金等科创类基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科创类基金管理机构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申请政府引导基金支持。
(五)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领军人才及其高水平创新团队成员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人才计划。新型研发机构全职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可按照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七、组织保障
(一)强化协同推进。市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支持力度,制定加快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政策;加强市县协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战略协作和联合攻关,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绩效考核。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对承担政府重大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任务考核机制和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中长期综合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机构存续、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诚信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科技监督制度。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取消备案资格,由科技部门记入科研失信记录,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规定视情况追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获利益。
本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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