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宝安区产业资金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提高专家评审质量,根据《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宝安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产业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5月30日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产业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宝安区产业资金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提高专家评审质量,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产业资金项目中需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制定专家评审工作方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组织专家评审工作进行闭环管理,保证专家评审工作客观科学、公平公正。
第四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供工作场所、设备等必要条件;
(二)维护评审工作秩序;
(三)对评审项目信息、专家组组成人员、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等信息保密;
(四)对项目评审过程进行记录,对各项评审资料予以归档保管;
(五)与专家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产业(行业)领域从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就同一批次项目评审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由5名或7名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财务管理类专家和法律专家至少各1名。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组长1名。专家组组长由同一批次项目评审组专家成员们共同推举。被推举的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评审会议、把握评审进度、组织集体评议等。
第六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抽取评审专家以随机抽取为原则,择优抽取为辅助的方式确定。
第七条抽取评审专家应保证专业领域、资格和能力与评审项目所属的产业(行业)领域相匹配。
第八条抽取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一批次项目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来自不同的单位;
(二)同一年度内,同一专家参与专家评审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批次,且不得连续参与超过2个批次;
(三)与该批次任一项目申请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回避情形的评审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申请单位及其所属分组其他项目的评审。
第九条评审专家应坚持以专业、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 获取评审工作的相关信息资料;
(二) 受邀参加评审工作,对相关的情况、制度有知情权;
(三) 对被评审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行使评审权;
(四)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在评审结论中发表专家个人不同意见;
(五) 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酬劳;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接受评审任务后,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有关评审工作;
(二) 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解答有关方面的咨询或质疑;
(三)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私自向外界泄露评审过程中所有与项目相关的信息;
(四)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工作纪律,不收受被评审单位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遵循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与该批次任一项目申请单位2年内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专家,以及与该批次任一项目申请单位2年内具有关联关系(含主要负责人、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提供咨询、顾问、兼职等服务情形)的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申请单位及其所属分组其他项目的评审;
(二)2年内受邀参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的相关项目的研究、申报或推荐等工作的;
(三)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的工作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或研究生师生关系或师从同一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
(四)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2年内在科研项目、科技奖、学术论文、申请专利等方面有合作关系的;
(五)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评审前声明提出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等回避事项的;
(六)2年内接受申报单位的邀请参与被评审项目的相关活动的;
(七)存在其他利益冲突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对于应当回避的,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专家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该专家的评审意见作废。评审意见作废超过五分之二的,应当重新组织评审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工作采取专家评审会的形式。专家评审会程序如下:
(一) 确定评审专家后召开专家评审会;
(二) 汇总各专家意见形成评审意见书,由各评审专家签字确认;
(三) 专家评审组织部门向项目决策机构汇报时说明评审专家意见采纳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社会公众可以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举报评审专家、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工作人员在专家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有关人员经确认出库后仍以专家名义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调查,举报内容属实的,工作人员在专家评审中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廉洁纪律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文化产业专家库为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深圳市文化产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选聘、管理的专家人才库。其他产业专家库,可结合实际另行建立完善专家库或专家组。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同一批次是指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同一年度组织申报的同一类项目。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6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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