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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 重庆市商务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30日 13:21:13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收藏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和汽车经销商,有关单位: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目前,我市汽车保有量超617万辆,汽车流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二手车市场潜力巨大,但二手车市场秩序、经营行为不够规范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制约了行业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二手车出口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主体管理,着力规范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按要求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备案,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经营信息。对不按规定备案或报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采取警示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依法依规处理。动态调整备案企业,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核查后予以驳回或退库。坚持疏堵结合,合力推进二手车行业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脏乱差或不符合城市发展和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二手车“路边摊”“人行道市场”以及无场地、无设施配套、无专业人员的“三无市场”,严厉查处虚假宣传等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责成限期整改或依法取消其相应经营资质。〔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等,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二、加强经销合同管理,着力规范二手车买卖经营行为。二手车相关交易及汽车销售应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相关示范文本签订相应合同,确保合同行为公平合理。二手车买卖合同、汽车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推行和使用,二手车收购合同、销售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商务委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推行和使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三、加强发票统一管理,着力规范二手车发票开具行为。二手车相关交易应如实开具销售、佣金、服务费等发票,发票金额要与相应的交易合同金额保持一致。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应按规定领用和自行开具发票,并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二手车经销企业凭二手车收购合同、二手车销售合同,二手车拍卖企业凭二手车委托拍卖合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凭二手车经纪机构的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或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买卖合同开具发票。发票开具方要按照“谁开票、谁负责”的原则,在认真核实机动车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以及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合法有效,查验车辆的合法性并核对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记载的内容与合同一致的基础上,方可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鼓励发票开具方通过人脸识别、音视频等方式核验二手车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对无二手车相关交易合同违规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由县级以上税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收回并冲红已开具的发票;对未按合同相应金额开具发票的,由县级以上税务主管部门采取警示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依法依规处理。进一步优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或验证系统,确保交易信息及销售发票的真实性、唯一性,杜绝虚假交易和虚假发票情况发生。(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四、加强重点企业培育,着力壮大二手车经营主体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制定培育二手车重点经销企业奖补政策。对当年新培育的以及当年已存续且其二手车经销额同比上年实现较好增长的重点二手车经销企业,如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其当年二手车经销额等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

  五、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着力提升汽车全周期服务能力。推动二手车市场数字化转型,建立二手车流通信息工作机制,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快搭建立足重庆、辐射全国、兼具政务服务与便企利民服务功能的覆盖汽车生产、进出口、销售、登记、抵押、交通违法、盗抢、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以及经营主体注册、备案、开票、统计、信用等机动车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汽车销售及二手车交易合同进行网签,鼓励建立二手车交易电子化档案,赋能二手车产业发展壮大。积极促进非保密、非隐私性车辆信息依法向社会开放,依法稳妥推行车辆维修保养、保险理赔、抵押等敏感信息查询制度,便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查询、使用。鼓励第三方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机动车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金融监管总局重庆监管局等,各区县政府)

  六、加强出口流程管理,着力培育二手车外贸新增长点。鼓励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申报二手车出口资质,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二手车出口基地。加强二手车出口全流程管理,规范出口秩序,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出口企业实施动态调整,保证出口车辆品质,不断提升我市二手车出口的规模和质量。(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重庆海关,各区县政府)

  七、加强发展支撑保障,着力营造二手车消费良好环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按有关规定建立交易档案,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持续深入实施《重庆市二手车流通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地方标准,鼓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积极推行“三方四层级全环节”国家信用承诺典型案例做法。严禁签订“阴阳合同”,严禁虚开交易发票。对已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协助办理车辆转让登记业务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要严格查验二手车、严格审核转让登记资料和凭证等信息。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如违规办理转让登记及相关业务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通过机动车虚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机动车登记业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对组织、参与实施上述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发挥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加强消费维权,加大二手车诚信兴商与放心消费宣传,让广大市民相信二手车、放心二手车、敢买二手车,构建二手车流通良好生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等,各区县政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职责细化工作举措,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附件:1.重庆市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docx

  2.重庆市二手车收购合同(示范文本).docx

  3.重庆市二手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docx

  4.重庆市二手车委托购买合同(示范文本).docx

  5.重庆市二手车委托出售合同(示范文本).docx

  6.重庆市二手车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docx

  7.重庆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docx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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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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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庆市二手车收购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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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庆市二手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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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庆市二手车委托购买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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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庆市二手车委托出售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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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庆市二手车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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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庆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docx
(责任编辑:chaife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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